中国宁波网10月10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任社)今天,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工作。
出台的《细则》根据《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有关精神而制定。其中,《细则》就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办法等作了详细介绍。
《细则》适用范围
据悉,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为2003年1月1日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甬就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
上述对象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和购房贷款贴息等政策。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市区按照《关于确认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执行,其他各县(市)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细则》指出,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各级财税部门凭户口簿、学历相关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办理补贴手续。
此外,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申报办法方面,《细则》指出,高校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3个月即可办理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办法
据悉,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按照住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息总额除以60个月享受每月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不足3000元/月,按实享受;超过3000元/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市本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其他单位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细则》指出,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按调动后工作单位类别享受政策。
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在享受期间调离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其他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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