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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各单位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0-31 07:07:03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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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我市召开全市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推进会。会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奉化市分别就食品生产监管领域、建筑领域、司法领域、道德银行、旅游服务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的情况作了经验交流,现将这几家单位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住建委:打造诚信建筑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近年来始终把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作为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政府、企业和个人诚信三个层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建筑业。其中,构建“三个制度”成为该委工作的一大亮点。

市住建委的“三个制度”,指的是建立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证和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制度。

早在2003年,市住建委就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并于2004年会同市监察局、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网络,对诚实守信者给予鼓励,对失信者予以惩诫,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市住建委在与市监察局、市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的通知》基础上,于2011年联合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印发了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为主的“1+X”系列文件,形成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体系框架,并制订了包括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三类信用主体的评价标准。2013年至今,市住建委又相继制定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

2010年以来,市住建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通过采集建筑业企业和工程施工现场等两个层面的监管信息,并结合企业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质量保障体系。

市场监管局:用信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从2011年开始,通过建立“量化评价体系、分类监督方法、失信惩诫措施”,实施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通过近3年的实践,信用监管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了风险防控能力,对企业触动作用明显。特别是建立了量化评价体系、分类监督体系和失信惩诫体系,进而健全了食品生产监管体系。

市场监管局建立了量化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是根据企业的不良记录实施扣分法,“宁波市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化系统”记录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不良记录的实时数据,一个周期内从100分开始扣减,由“信息化系统”自动实现即查即扣,自动定级(A、B、C、D),随时告知企业监管等级及相应等级所产生的后果,推动企业自律。实施以来已有112家企业从A类企业降为B类企业。

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分类监督体系。市场监管局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A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巡查1次,监督抽查1次;B类企业加严监管,每年巡查2次,监督抽查2次;C类企业实施特别监管,每年巡查3次,监督抽查3次,现场核查1次;D类企业每年12次巡查或检查。根据上述分类监管的规定,“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日常巡查计划,并实时跟踪执行情况。

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失信惩诫体系。市场监管局采取严格的失信惩诫措施,建立了三项惩诫制度:一是约谈制度(单独谈、集体谈,C、D类必谈,降级必谈,重大隐患必谈),约谈记录录入“信息化系统”随时备查,截至目前已单独约谈206家(次),集体约谈50次;二是黑名单制度,公开向媒体、社会曝光,“信息化系统”能根据列入黑名单的条件自动给出待审查企业和不良记录情况,实施以来已公布2批13家不良企业,社会反响强烈;三是吊证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旦再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启动吊证程序,我市的行政审批中心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随时掌握列入黑名单企业的违法情况。

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近年来坚持“以公开促公信,以公信树形象”的理念,紧紧以阳光司法为抓手,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强化执行威慑,维护司法权威。

市中院大力推进失信“黑名单建设”,该院依托最高法院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查询网,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常态化,截至今年9月,我市两级法院已经累计录入失信信息21185条。

市中院在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配合下,初步建立了查询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信息的“点对点”机制,将上门查询转变为网络查询,提高了执行的效率。

市中院拓展协助执行的形式,如象山法院与当地人民银行建立了提取被执行人《个人信用报告》的协作机制,从《个人信用报告》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省高院指导下,我市法院率先试点网络司法拍卖,截至去年10月底,全市12家法院全部开通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有效杜绝了传统拍卖中的串标、围标和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

市中院还强化门户网站建设,服务群众诉讼。该院要求全市法院门户网站应具有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审判信息、执行信息、司法统计数据等栏目,具备实施远程预约立案、公告、听证、质证、提讯、调解、送达等方面的功能。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法院的门户网站基本实现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就可以便捷高效地查询法院信息、案件情况,进行诉讼咨询,提交诉讼材料等功能。今年5月,市中院又开发试用了阳光司法服务平台,并已于8月底在全市法院推广应用,诉讼当事人只要登录宁波法院网,在当事人服务区,只要凭借立案密码就可以顺利查询立案信息、案件承办法官、开庭时间等所需信息,开庭结束后,还可以预约下载庭审视频,裁判文书发布后还可以下载裁判文书,向法官提出对判决的疑问等。在公共服务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查阅宁波法院裁判文书、参与和围观司法拍卖、查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余姚市:“道德银行”推进诚信建设

2012年以来,余姚市围绕增强农民群众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推动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和创业发展这一目标,创办“道德银行”,推出道德积分管理、创业贷款评审两项办法,并按照“文明作担保、诚信作抵押”的宗旨,为具备良好道德表现且有实际需求的农民群众提供免担保、免抵押、低利率的创业小额信用贷款,为推进道德建设、推动创业富民创设新途径、搭建新平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目前,“道德银行”已覆盖该市21个乡镇、街道的91个行政村,累计有684户农户通过“道德银行”获得信用贷款5923万元,营造了“做好人有好报、讲诚信有回报”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了广大农民群众讲道德、守诚信。

今年以来,该市不断完善道德银行制度,严把道德信贷三个环节。

一是实行严格的贷前评审。乡镇、街道建立“道德银行”创业信用贷款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农户贷款的申请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偿还能力、贷款额度等审核工作。二是提供优质的信贷服务。对道德积分80分以上且信用良好的农户,提供20万元以内免担保、免抵押、低利率的创业信用贷款。余姚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和连续两届以上补评为信用农户的,最高贷款额度可达50万元。三是开展动态的贷后管理。由行政村负责对信贷农户日常道德表现的跟踪监督,由银行负责信贷资金的跟踪管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确保用在实处、产生效益。

余姚市还健全“道德银行”道德评议机制、积分运用机制、信贷拓展机制。制订出台《道德积分评定标准》,定期逐级开展道德积分评定,确保道德评议常态长效、公正公平。除了将道德积分作为信用贷款的前置条件外,还把道德积分作为党员考核、村民代表推荐、入党入团、后备干部推荐和十佳文明户、身边好人、最美系列等评选的重要依据。扩大“道德银行”的受益面,推进诚信工商户的“道德信贷”评审发放工作,为诚信工商户提供创业信用贷款。

奉化市: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旅游诚信品牌创建

自2013年以来,奉化市在宁波大市内第一批开展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在旅游行业先行先试,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为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奉化市制定了《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同时,建立了旅游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奉化市旅游局,负责全面实施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奉化市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社会氛围。为发挥旅游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大量存储的信用信息作用,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产出效益,奉化市重点推进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设立红黑榜,在市旅游诚信网站发布旅游消费推荐场所、星级导游、星级服务员,同时曝光违法违规不诚信企业和个人。

二是实施政府采用信用信息示范工程,加大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政府部门的应用,要求在行政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企业日常监管等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和实施信用分级管理机制,并建立“黑名单”认定机制。

三是开发特定领域政府联合监管应用平台,依托旅游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在环保、安监、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开发多部门联合监管系统,将交通管理、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中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市场主体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今年以来,奉化已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5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查处旅游违法企业3家、违规导游10人次。

四是全方位打造游客维权平台。在特色旅游镇、旅游村、旅游企业完善游客维权网络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开展部门间联动维权机制,确保游客合法权益能得到全方位的维护。

(杨静雅) 

编辑: 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