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记者 胡瑾中)我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即将开始。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府办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小病受惠补偿标准均有提高。
《通知》规定,筹资标准从650元提高到865元,其中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50元(四明山、大岚、鹿亭、梁弄和梨洲街道的茭湖片等山区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宁波财政补助欠发达地区的160元冲抵),各级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615元。其中,市财政补助495元,乡镇财政补助50元,宁波财政补助70元。
对农村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持证残疾人、“三老”人员、低保边缘户、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给予全额补助。泗门镇参合人员的市、镇两级配套补助资金等由泗门镇财政承担。
同时,调整补偿标准,小病受惠(普通门诊)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45%,其中中医药项目补偿上浮20%,即54%;普通门诊限额不变,仍为1000元/年/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开始,只要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即同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合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
在大病保险报销时,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卡在宁波、余姚定点医院住院,可实时刷卡报销,即报销合作医疗医药费时同时支付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应费用;手工报销的也采取一站式报销方式,即同时支付大病保险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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