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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今年466套公共租赁住房即将开始申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13 11:07:25   稿源: 镇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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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注民生、解难创优工作,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构建和谐镇海,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11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52号)规定,现将我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28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报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三、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其住房情况必须满足:在宁波市区(包括镇海、北仑、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且已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3.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4.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37.4元(中等偏下收入应大于等于25037.4元,小于41729元)。

(二)引进人才。单位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为我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包括以下三类对象:①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②已实行人事代理的本科生或具有中级(含技师)职称人员;③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其他人才];

2.已与区属企业(区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引进人才不能同时享受各类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三)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流动人口;

2.根据《关于镇海区流动人口梯度化政策体系指导意见》中的流动人口综合积分评价标准(试行)分类办法,积分划分在B、C区域的流动人口,经区流管办认定,综合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申请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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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