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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器官捐献背后的故事:一边是死亡 一边是新生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30 07:08:43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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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老父亲其实也是个开明的老人,虽然年岁已高,但是头脑清楚,知书达礼,王高卿也有把握能把他说服。但患者的儿子却提出来:“捐献这件事,能不能不让爷爷知道?”

  原来,患者还有一个儿子,几年前死于意外,家人怕老父亲接受不了一直瞒着,就说这个小儿子执行特殊任务去了一年两年回不来,还经常伪造书信让老人安心。老人家平时看书读报,知道器官捐献的原则是必须要小儿子签字的。家人无法在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这样的法律文书上伪造一个签名,也无法直接告诉老人真相———他承受不了一连失去两个孩子的打击。在这个两难的抉择中,他们只能选择放弃。

  当然,这只是许多充满遗憾的故事中的一个。

  2010年8月,浙江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杭州、宁波、温州被列为首批试点市。当年12月,宁波7名一线医护人员成为首批协调员。一年后,孙永海成为首例器官捐献志愿者。

  从孙永海到刚刚离开的“天使奶奶”,华永飞、王高卿和同事们见证了近50名志愿者献出生命礼物,但这个数字在合适捐献且本人或家属也有此意愿的总数中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

  没有实现的原因各种各样,比如,个别家属不同意,比如,原本都同意了最后一刻又在街坊邻居的闲言碎语中反悔;更有家属全部签字同意,却在进手术室前,有一位家属站出来反对,一切前功尽弃。

  章娉还遇到过这样一例,年轻的东北姑娘因为意外重伤,在章娉和同事们的努力下姑娘的家人全部同意捐献,唯独母亲一人不松口。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母亲想通了,躺在病床上的姑娘却因为全身感染,无法手术;还有些患者,像杨洪祥一样父母都在遥远的深山,但是他们等不到协调员千里迢迢走一趟拿回签名,病情就急转直下撒手而去;另外有一些是因为找不到法定家属———结过婚,但是配偶因为某种原因不辞而别联系不上;或者曾经收养过一个孩子,但这个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在成年以后没了来往且不知去向……

  听起来有点让人惋惜,但这就是协调员的原则。实现捐献必须有两条底线,一条是医学上的,即患者必须已经死亡:处于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运动,没有对光反应和生理反射,脑电图平坦的状态下,并且需要两位专家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才可以确认死亡;另一条是社会学上的,比如要符合相关法规,要不影响这个家庭本来的生活,这条底线没有上一条那么明确,但同样需要严格遵守。

  有人会提出过异议,为了成全一个老人的安详晚年中止捐献尚可理解,因为家属找不到而放弃死者生前明确表态过的意愿是否合适值得商榷。毕竟,那个久无联系的家属可能根本不关心捐献者的死活,因此而减少一个治病救人的机会会不会太可惜?

  一些协调员原来也有这样的困惑,但后来慢慢达成了一致:很多事情从不同的角度看,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但是它需要一个规范,如果没有这个规范,那么可能会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钻空子,对于器官捐献这件事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根据相关报道,由于我国器官移植起步晚、治疗不规范、发展不平衡,2007年以前,器官供体资源的严重缺乏,引发了器官买卖的暗箱操作,有人为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大医院附近器官买卖广告随处可见,违法的“黑市移植”问题非常突出,还吸引了日本、韩国和中东地区的患者到中国来“器官旅游”,接受移植手术。为此,中国政府在200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强化脏器移植管理,而这也成为协调员们唯一能依据的“规范”。

  《条例》中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但是,它没有明确说明,如果器官合适捐献,但有个别家属找不到怎么办?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但家属不同意怎么办?

  面对法律空白导致的遗体所有权、使用权等伦理问题,宁波和其他地方一样,只能采取最保守的态度:只有每个法定家属找到并且同意,捐献才能进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影响了捐献的效率。

  协调员和医院都希望,中国能尽早为器官移植立法,让他们有明确的“规范”可依。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