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小燕
张大爷今年71岁,退休在家已有十多年。大概从3年前开始,张大爷爱上了文字工作,他开始为一些机关单位或者协会写文字稿。可张大爷与这些单位之前没有任何劳动协议,也不拿工资,他干这份工作,靠的完全是一份热心,以及对文字采访工作的热爱。
今年10月份,张大爷接到了一个新的采访任务,要采访一位军人。第一次,张大爷觉得采访材料还不够多,不能把人物写得足够鲜活,他便又去了第二次、第三次。三次采访完成后,张大爷的采访最终成稿了。
10月30日,张大爷拿着稿件去给采访对象看。没想到在路上,一辆疾驰的电瓶车将他撞倒在地上。可气的是,电瓶车主并没有停下车来,而是匆匆逃走了。
送到医院后,经检查,张大爷的骨头并没有折断,但小腿处的伤口缝了三针,一共花了400元医药费。“我后来报了警,可警方说,出事的地方是监控盲区。”
那这医药费应该由谁来赔呢?张大爷找到了他写材料的单位,可对方的答复是,他们只指派了一次采访,后面的三次都是张大爷自己去的,所以单位不承担医药费。
电瓶车主找不到了,单位也不赔偿,那张大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就此,记者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一名姓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大爷是退休人员,所以他不能享受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引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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