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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 丢失发票擅自不入账 再错 亏本转卖货物不开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08 13:59:16   稿源: 北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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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虞浩英 通讯员 刘金荣)近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把付出的货款挂在了应付款项,而为了减少损失,又以不开票的方式低价出售了购入的货物,如今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面临处罚。如此“外行”的账务处理方式,连稽查人员都直呼少见。

今年6月份,保税区国税在对一批已经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发票做比对核查时,发现有18份共计金额200万元的发票,取得发票的企业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做进项抵扣,觉得有些蹊跷,遂将案件移送给了稽查三局。税务稽查人员随即对这家保税区贸易企业展开调查。据悉,这家企业成立于2010年3月,主要经营塑料原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

这一查,很快就揭开了谜底。原来早在2011年8月,该贸易公司就从一家进出口公司购入200吨的塑料原料,对方公司就此笔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18份并申报纳税,但因为贸易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居然弄丢了这些发票,没有发票自然没办法入账。据公司有关负责人交代,为了把账面做平,他们没采取合法补救措施,而是把付出的货款挂在了应付款项上,只是200万元的金额不小,按照规定不能长期挂在应付款项中,所以又想了一个点子,亏本卖掉这批货,前提是不开发票。

很快到了2012年,该贸易公司就找到了买家,并以180万元的亏本价出售了这批货,自然也没有申报纳税,而是把收入计入应收款项中,这样只有20万元的差额,大家以为这个难题解决了。不过,稽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认为其涉嫌匿报销售收入,并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最终认定其为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26万余元并处罚款20多万元。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