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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宁波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04 18:26:4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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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余学习者:谁来认定我的学习成果和圆我学历梦?

  【呼声】“业余时间在终身学习网上学了不少课程,我的学习成果能认定吗?我在不同地方的培训课程能互换和累积吗?我在不同学校所修的学分能互认吗?”

  【条文】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终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应终身教育发展的学分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制度。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包括学习信息储存、学分认证管理、学习信用管理、学分奖励等内容。终身教育学分可以通过累积学习时间和课程考试等方式获得。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学)会通过终身教育学分记录方式开展各类培训。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解读】《国家教育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教育部最近提出,要加快建立学分互换认证体系,推进学分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目前,我市已分别建起市级、县区级的终身学习网,如何早日实现全大市的学习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和转换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全民终身学习,通过对学习者先前学习成果的认定,支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之间、非学历与学历之间学分的互认与转换,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沟通与衔接,来激励社会成员结合自身发展进行学习规划,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学习,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遵循一定规则的条件下,积累和转化自己的学习成果,最大效率地获取社会公认的学习成果价值证明。

  为了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和学分银行建设是关键环节,学分银行将以服务基层市民、新市民和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符合他们需求的教育活动。市本级将加紧制订学分银行各项标准,加快课程分类,加强资源建设,在慈溪市学分银行成功实践的基础探索具有宁波特色的市民学分银行建设之路。

  终身教育“立交桥”对于“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有了更多“圆我学历梦”的机会。现在教育种类比较多,电大、网络学院、党校等各类成人教育之间,实现学分互认,可以从体制上打破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隔离与分割,搭建起一座很好的桥梁。

  企业职工:谁来保护我的培训费?

  【呼声】 “企业老总外出培训,动辄几万的花费,而我们一线员工想提升自己的技能,却没有培训费用支持,这样合理吗?”

  【条文】《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组织成员终身学习提供保障和服务,鼓励其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和学习奖励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六十。

  【解读】传统观念认为带薪学习体现了一个单位或企业的福利,但随着受教育权利作为一种人权得到普遍认可后,带薪学习也成为了成人学习的一项权利。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使学习者处境尴尬,带薪学习制度是通过学习时间的保证来实现企业员工享有终身学习的权利,进一步推动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各类企业要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2.5%提取。对所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该如何使用,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要占总额的60%以上,这对于企业保证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费有很强的操作性。与此同时,明确了一线职工教育经费的所占比高于60%,也便于针对一些不良现象进行监督,比如,原先一些企业领导以“出国学习”为名,花费甚大,却占用了广大职工的培训费,职工有苦说不出;以后,依据《条例》规定,滥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行为将是违法行为。

编辑: 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