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征收评估有何规定?
《办法》对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异议程序等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评估机构选定方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在评估机构名录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二是确定了市场化评估的方法。
三是明确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机制。被征收人、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是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管。要求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估机构名录,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
《办法》对征收补偿有哪些具体规定?
按照依法公平补偿、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原则,《办法》规定了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等内容:
(一)明确承租人的补偿权。《办法》在依法保障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同时,增加了对公有住房、代管住房、落实政策私有住房、宗教产住房等历史遗留的承租人的补偿权利,并按政策延续原则和承租房屋的性质,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货币补偿权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权以及补偿标准。
(二)明确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办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价值、搬迁费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及搬迁费补偿。
其中,还明确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按规定结算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户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补偿;
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核算;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考虑临时安置费与当地物价水平的关联性,明确临时安置费补偿的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另行制定。
(三)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规定结算差价。
另外,给予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重大设施搬迁、停产停业的,还给予重大设施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办法》规定了哪些补助和奖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授权,《办法》对房屋征收中的补助和奖励内容及相关标准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二)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或者差价结算补助。
(三)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五十四平方米的,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四)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同时规定,上述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来源:宁波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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