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于珊婉)一张收条的金额“贰万元”上方,又写了一次“贰万元”,那欠债人到底还了2万元还是4万元?
50余岁的童某是宁海人。2011年4月,朋友周某向其借了20万元。从同年11月到次年,她三次共归还14万元。童某说,在其多次催促下,2013年底周某又归还了2万元,随后便没了下文。童某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宁海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的4万元欠款。
庭审时,周某提供了三份收条,基本上与童某所说的事实相符。但是针对2013年底那份收条,她认为还款金额应为4万元,而非2万元。
一张收条为何会有两种不同的金额?法官仔细查看了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周某借款贰万元(20000)童某”,但在“贰万元(20000)”的上方,还另外写有一个“贰万元(20000)”。
对此,童某解释:“当时这笔钱是周某女儿来还的,收条上的字全是对方写的。我没带老花镜,不放心,所以自己在收条主文上另外注明贰万元。”
周某却称:“白天我已经还了2万元给童某,只是没有出具收条。晚上女儿又代还了2万元,但她写收条时只写了2万元。童某想起来后,主动在收条上又写了一遍2万元。”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说法不符合双方多次的交易习惯;此外,该收条载明的内容不足以证明童某已经收到4万元,童某表示另行书写是为了确认收款金额,相对而言更具合理性。综上,法院判决周某归还童某4万元欠款。
周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天,中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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