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导致房产被法院查封,从而引起纠纷。日前,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廖某与励某一直是生意上的好伙伴,私交甚笃。2008年9月,励某因资金周转,欠下廖某木材款97万元,励某向其出具了借条。2009年1月,双方约定以登记在励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抵销欠款,并由廖某继续支付该房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64万元,但双方碍于情面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转按揭等手续。
2013年3月以后,励某投资失败,同时欠下潘某、王某借款共计340万元未还,被起诉至法院。同年8月,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由励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其一直未予履行。后潘某、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5月,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励某名下的涉案房产。
眼看“自己”的房屋被查封,一直在支付房屋按揭贷款的廖某慌了神。去年7月,廖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经听证后被法院驳回。
随后,廖某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廖某需全部付清涉案房屋的价款、在法院查封之前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方能停止该房屋的执行。虽廖某与励某以房抵债行为有效,但因廖某未付清银行按揭贷款,且未办理过户及转按揭手续,遂依法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廖某的债权应另行向励某主张。
法官由此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需审慎对待权利存在瑕疵的房屋,购房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如出卖人按揭贷款购房,购房时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转按揭手续,同时保存好各类票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证据提交。(记者 俞宇 通讯员 赖臣 包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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