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 记者 沈之蓥 通讯员 巍子) 近日,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1982年出生的王某是安徽人,跟老婆一块来镇海参加朋友的婚礼,因为一件小事,他与人发生了口角。争斗中,王某被一拳打成了“植物人”,而打人的一方合计要赔偿100多万元。
事情发生在2013年国庆节,当晚8点多,朋友开车送王某回宾馆,车子开到半路,王某酒后尿急,在路边花坛里小便。
此时,被告刘某、乐某和另外两个朋友开车一起去喝酒,经过这里时,由于道路小,去路被王某所乘坐的越野车给挡住了。刘某按喇叭催着要求让路,王某回头骂了一句,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
然而,这件事并没有因此结束,争吵过后,王某叫了一个朋友帮忙,两人拿着棍棒找到了刘某等人。
刘某怕车被砸,立即倒车停在一家当铺门口,让朋友从当铺里面拿了三根自来水管出来。
争斗中,王某被一拳击中脖子,后脑着地受伤,之后昏迷不醒。
经过医院多次救治,王某性命总算是保住了,但一直没有醒来,呈植物人状态,后来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事发后,打人的乐某被警方追究了刑事责任,并向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用65万元。
最近,王某的家人向镇海法院起诉,将乐某和刘某告上法庭,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索赔210多万元。经过审理,镇海法院认定,乐某需要赔偿73万元,由于之前已经支付了65万元,因此需要再支付8万元;刘某则要赔偿29万余元。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