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公安局轨道公安分局发布了宁波地铁上第一例偷拍案件信息,涉案男子因认错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23日下午5点左右,还没有到下班高峰期,站内人员不多。在地铁1号线泽民站,31岁的男子李某下了地铁后看到了一名穿裙子的漂亮女子,他本来是应该从C出口回家的,却尾随该女子从A出口出站。
在站台的上行自动扶梯处,李某趁女子不注意,蹲下身用手机偷拍女子裙下的隐私部位。第一次偷拍后,他还走上了两个台阶,进行第二次偷拍。这次手机碰到了女子的腿。
被发现后,对方仓皇逃离。被偷拍的周女士立即报了警。
地铁站内的监控覆盖率在99%以上,民警调取监控进行了比对,最终锁定了李某。
李某有正当的职业,他承认一时糊涂做了错事,十分后悔,已经将拍摄得模糊的照片删除了。民警对他进行了教育和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年轻女子在地铁的自动扶梯和车厢座位处要谨防他人偷窥。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卢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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