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之声报道了洪嘉祥受贿案的一些细节。
根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洪嘉祥具体受贿行为分述如下:
1、2006年至2007年,洪嘉祥利用担任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浙江省慈溪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与情妇胡某合谋,为某公司开发的慈溪某国际广场在项目推进、用地功能调整、土地性质变更及规划方案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为该公司提供设计咨询为名,由胡某的美波登都市建设(杭州)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合同,先后收受傅某某所送人民币11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28万元的奔驰S350轿车一辆。
后因被人举报,洪嘉祥通过胡某退还傅某某人民币共计180万元。
2、2007年至2012年,洪嘉祥利用担任慈溪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董事长华某某在企业生产经营、项目落户及购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入股华某某开办的诸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名,以“预分红”和“分红”的方式收受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11余万元。
后洪为应对调查,以弥补公司亏损的名义退还华某某人民币148余万元。
3、利用担任慈溪市市长、慈溪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董事长罗某某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慈溪市政府办公室内,收受罗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清雍正官窑粉彩花蝶纹盘一对。
4、利用担任慈溪市市长、慈溪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8年的一天,在张某某家中,收受其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翡翠挂件一枚。
5、利用担任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慈溪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宁波市政府办公室内,收受陈所送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翡翠挂件一枚。
6、利用担任慈溪市委书记、宁波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某公司总经理陆某某在工程项目选址、落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3月,以明显高于市场价人民币7668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出售宁波江北区维拉小镇住宅一套。
依据起诉书,2014年12月,洪嘉祥被立案调查及“两规”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归案后洪嘉祥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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