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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公司玩具被"旷工"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算违法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2-04 07:24:18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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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员工偷了公司产品,出于帮对方减轻影响的考虑,要求对方“自愿旷工3天”,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合法吗?

  北仑的一家玩具公司因此被员工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金。近日,宁波中院判决此案。

  李芬(化名)在这家玩具厂工作了4年,去年4月因为能力出色,还被调往电商发货组担任小组长。

  上任半年后,李芬被人发现擅自将公司的玩具产品打包邮寄给亲戚,玩具公司对这类行为的管理非常严格,在下发的员工手册里明确规定,“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在被发现的当天,玩具公司就做出了和李芬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但公司人事部门考虑到,因偷窃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李芬以后的求职造成很大的影响,于是建议李芬选择自行旷工3天,按照旷工的理由来解除合同。“这其实是为她好。”李芬曾向公司求情,希望不要解除合同,但被公司拒绝了。

  玩具公司称,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李芬权衡再三,后面3天的确没有来上班。几天后,公司给李芬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时,她也签名同意了。

  然而1个多月后,李芬向北仑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她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被仲裁委驳回后,今年2月,她又起诉到了北仑法院,表示她旷工是因为公司领导不让她上班,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事先也没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

  北仑法院认为,玩具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也发给了员工,因此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李芬盗窃公司财物,违反员工手册的内容,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减小对李芬带来的不良影响,公司建议她自行旷工,虽然李芬在第二天请求公司不要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后并没有坚持上班,视为同意了公司的建议,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北仑法院一审判决后,李芬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