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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抓几只野鸭来改善一下伙食,殊不知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非法狩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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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甲50多岁,平时靠在农田做小工为生。2018年11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范某甲到慈溪某牧业园区附近,采用张网捕抓、利用家鸭的叫声引诱的方式,猎捕到了6只野鸭。
当天晚些时候,范某甲就被慈溪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逮个正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涉案鸭类分别是3只绿翅鸭、2只绿头鸭和1只琵嘴鸭,价值共计3000元。这三种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随后,这6只鸭子被全部放归大自然。
据范某甲说,自己不知道这片水塘是禁猎区,也不知道这些野鸭是受保护的,只是想抓来尝尝鲜。
当天,还有另一人也因在该某牧业园区附近一水塘旁抓野鸭,被森林警察抓获。范某乙也是50多岁的年纪,当天在被抓时,他用类似的方式已捉住3只绿翅鸭。据他说,他虽然知道野鸭不能随意抓,但是为了想饱口福,依旧怀着侥幸心理去了水塘边。
据了解,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法院在审理两案后均认为,范某甲、范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分别判决两人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提醒
办案法官说,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无论是否属于保护动物,任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不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广大市民要以此为戒,切不可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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