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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和劳务公司构不构成劳动关系?看看宁波这三个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1-04 06:56:00报料热线:81850000

  昨天,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了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这也是该院连续第5年发布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本报选取了其中三个典型案例并加以点评。这些典型案例对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引导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1

  外卖骑手与承接外卖平台业务公司

  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于某某通过进入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站点从事外卖送餐员工作,未办理入职登记,也没有发放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于某某身穿“蜂鸟即配”“饿了吗”平台送餐员服装从事日常工作,在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站点进行充电、休整,站点的站长对所属站点的送餐员有相应的管理行为,在完成一定配送单数后公司对于某某有额外款项奖励。

  工资支付方式为第三方软件通过银行代发,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第三方软件显示,其中2019年8月至10月均有款项汇入,软件中工资详情显示工资支付方为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由于雨天路滑,于某某送餐骑行时为躲避行人,电瓶车撞到圆形路障,经诊断为右肩锁骨粉碎性骨折。于某某出院后与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做伤残鉴定,但公司拒绝沟通。为此,于某某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支持了于某某确认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评析

  于某某工作使用的“蜂鸟团队”“饿了吗”等手机软件个人信息均为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收集,同时以上软件中均显示于某某所属企业为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某某有属于自己的工号,且站点内有统一的人员名册、微信群及值班表,还有相关站内数据排名。

  同时,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于某某工作的为该公司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为于某某提供了固定站点充电、休整,满足了于某某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配套资源;于某某在完成相应送单数后,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某某有额外款项奖励。

  于某某的工资发放均为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但是第三方软件显示工资支付方为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

  因此,于某某应属于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以送餐平台为媒介的实际用工。虽然于某某的工作自主性、自由度比较强,但是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仍对于某某劳动行为存在用工管理。

  目前,社会上的外卖配送形式存在多样性,若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也不用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那么双方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2

  出差期间存在加班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王某系某销售公司人事经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销售公司六次指派王某前往江苏、福建、新疆等地开展人事招聘工作。出差期间,王某均按照公司规定在工作地点进行钉钉考勤,存在加班。

  2019年3月,王某因加班太多向销售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月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销售公司表示,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向王某支付了出差补贴(80元/天),不愿再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仲裁委驳回了王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评析

  出差是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到外地办公或承担临时任务,出差的状态与劳动者在常驻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并不完全相同。出差的时间一般较为灵活,由劳动者个人掌控,既需要考虑到出差工作事宜的时间安排,同时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

  虽然出差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包括会在休息日出发或返回,出差期间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无法返回与家人团聚,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等,但这是出差的特性所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

  为此,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出差期间的工作状态应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

  -案例3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应当合法有据

  2016年6月6日,李某进入某在线旅游公司任电话客服,后于2018年6月休完产假回来与公司协商一致调岗至微信客服岗位即运营部分销维护岗位。日常工作中,公司有规范的考勤及外勤签到制度,外勤签到即公司对双休日加班设置的打卡制度。公司根据上班考勤记录及外勤签到记录,支付李某的工资及加班工资。

  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李某开始负责所有的微信客服工作,虽然工作时间从8∶30至17∶30,然而其下班后仍然需要回复客户的咨询,一直到晚上22时为止。李某不能忍受超长的工作时间,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每天晚上4.5小时(17∶30-22∶00)的加班工资。

  公司答辩称,公司有规范的考勤及外勤签到制度,根据上班考勤记录及外勤签到记录,支付员工的工资及加班费。同时,公司考虑到微信客服岗位的特殊性,在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2010元之外专门设置了岗位工资2700元进行补贴。因此,李某晚上在微信群回复客户的行为不能视为加班行为。

  最后,仲裁委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李某提交的下班后与公司客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虽然时间跨度从1月2日到4月29日,但是中间有31天的空缺。而且,从聊天记录的时间及内容分析,客户反映问题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李某回复客户的时间也具有不确定性,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特点。

  结合李某所在的是运营部分销维护岗位,岗位职责之一是“问题答疑”。该岗位具有特殊性,客户反映问题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李某回复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李某下班后回复客户的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负责任的劳动者的尽职行为。

  同时,公司对这一岗位设置了岗位工资进行补贴。岗位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不同岗位并根据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标准,它是工资总额中计时工资的组成部分。

  另外,结合公司有规范的考勤及外勤签到制度,员工的加班行为由公司考勤制度确认。因此,李某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充分,仲裁委没有支持。

  宁波晚报记者林伟通讯员任社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外卖小哥和劳务公司构不构成劳动关系?看看宁波这三个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1-04 06:56:00

  昨天,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了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这也是该院连续第5年发布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本报选取了其中三个典型案例并加以点评。这些典型案例对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引导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1

  外卖骑手与承接外卖平台业务公司

  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于某某通过进入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站点从事外卖送餐员工作,未办理入职登记,也没有发放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于某某身穿“蜂鸟即配”“饿了吗”平台送餐员服装从事日常工作,在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站点进行充电、休整,站点的站长对所属站点的送餐员有相应的管理行为,在完成一定配送单数后公司对于某某有额外款项奖励。

  工资支付方式为第三方软件通过银行代发,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第三方软件显示,其中2019年8月至10月均有款项汇入,软件中工资详情显示工资支付方为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由于雨天路滑,于某某送餐骑行时为躲避行人,电瓶车撞到圆形路障,经诊断为右肩锁骨粉碎性骨折。于某某出院后与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做伤残鉴定,但公司拒绝沟通。为此,于某某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支持了于某某确认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评析

  于某某工作使用的“蜂鸟团队”“饿了吗”等手机软件个人信息均为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收集,同时以上软件中均显示于某某所属企业为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某某有属于自己的工号,且站点内有统一的人员名册、微信群及值班表,还有相关站内数据排名。

  同时,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于某某工作的为该公司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为于某某提供了固定站点充电、休整,满足了于某某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配套资源;于某某在完成相应送单数后,这家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某某有额外款项奖励。

  于某某的工资发放均为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但是第三方软件显示工资支付方为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

  因此,于某某应属于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以送餐平台为媒介的实际用工。虽然于某某的工作自主性、自由度比较强,但是该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仍对于某某劳动行为存在用工管理。

  目前,社会上的外卖配送形式存在多样性,若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也不用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那么双方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2

  出差期间存在加班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王某系某销售公司人事经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销售公司六次指派王某前往江苏、福建、新疆等地开展人事招聘工作。出差期间,王某均按照公司规定在工作地点进行钉钉考勤,存在加班。

  2019年3月,王某因加班太多向销售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月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销售公司表示,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向王某支付了出差补贴(80元/天),不愿再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仲裁委驳回了王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评析

  出差是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到外地办公或承担临时任务,出差的状态与劳动者在常驻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并不完全相同。出差的时间一般较为灵活,由劳动者个人掌控,既需要考虑到出差工作事宜的时间安排,同时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

  虽然出差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包括会在休息日出发或返回,出差期间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无法返回与家人团聚,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等,但这是出差的特性所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

  为此,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出差期间的工作状态应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

  -案例3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应当合法有据

  2016年6月6日,李某进入某在线旅游公司任电话客服,后于2018年6月休完产假回来与公司协商一致调岗至微信客服岗位即运营部分销维护岗位。日常工作中,公司有规范的考勤及外勤签到制度,外勤签到即公司对双休日加班设置的打卡制度。公司根据上班考勤记录及外勤签到记录,支付李某的工资及加班工资。

  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李某开始负责所有的微信客服工作,虽然工作时间从8∶30至17∶30,然而其下班后仍然需要回复客户的咨询,一直到晚上22时为止。李某不能忍受超长的工作时间,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每天晚上4.5小时(17∶30-22∶00)的加班工资。

  公司答辩称,公司有规范的考勤及外勤签到制度,根据上班考勤记录及外勤签到记录,支付员工的工资及加班费。同时,公司考虑到微信客服岗位的特殊性,在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2010元之外专门设置了岗位工资2700元进行补贴。因此,李某晚上在微信群回复客户的行为不能视为加班行为。

  最后,仲裁委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李某提交的下班后与公司客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虽然时间跨度从1月2日到4月29日,但是中间有31天的空缺。而且,从聊天记录的时间及内容分析,客户反映问题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李某回复客户的时间也具有不确定性,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特点。

  结合李某所在的是运营部分销维护岗位,岗位职责之一是“问题答疑”。该岗位具有特殊性,客户反映问题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李某回复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李某下班后回复客户的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负责任的劳动者的尽职行为。

  同时,公司对这一岗位设置了岗位工资进行补贴。岗位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不同岗位并根据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标准,它是工资总额中计时工资的组成部分。

  另外,结合公司有规范的考勤及外勤签到制度,员工的加班行为由公司考勤制度确认。因此,李某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充分,仲裁委没有支持。

  宁波晚报记者林伟通讯员任社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