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因为一个坠落的苹果,出生仅三个月的女婴被砸中头部。事故发生后,女婴陷入深度昏迷,几次生命垂危。对此,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肇事者奇奇及其监护人、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法院的几次庭审中,三方作为被告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配等问题存在极大争议。事件回顾 天降苹果砸瘫女婴 2018年3月9日下午四点半,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的一个居民小区,11岁的奇奇放学后独自一人待在24层楼的家里。同一时间,住在这栋楼十七层的住户怀里抱着一个婴儿向单元门走去。这个婴儿名叫梦凡。
悲剧就发生在那一刹那,当住在24楼的奇奇听到“嘭”的声响后,那只高空坠落的苹果正好砸到了小梦凡的头部。 事故发生后,小梦凡被紧急送到深圳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小梦凡有重型颅脑损伤、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症状,小梦凡陷入深度昏迷,几次生命垂危。
事发距今已有一年多时间,梦凡经历了多次手术。根据广东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梦凡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及开颅术后,分别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
警方赴现场调查 11岁女童被锁定为肇事者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初步调查走访,划定掉落范围在二单元。另外警方在勘查中发现,那只掉落的苹果被人咬过。
警方提取居民的生物检材,并与苹果碎片上的DNA进行比对,最终检测结果将肇事者锁定为11岁女孩奇奇。据奇奇母亲介绍,家里养了一只萨摩犬,平时吃饭喝水都在阳台上。她家的阳台和客厅用推拉门隔开,阳台是露天铁艺围栏。事发当天,奇奇独自在家,站在推拉门处,将咬了一半的苹果扔到狗食盆里,后来苹果弹出来通过围栏的空隙掉落到了楼下。
一个独自在家的11岁女孩,一时疏忽,本想丢到阳台上的苹果掉到了楼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悲剧。调查清楚案件情况后,警方依据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做出了撤案的处理决定。 飞来横祸谁担责 各方存在争议虽然警方对案件做出了撤案处理,但受害人梦凡及其监护人依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1月30日,小梦凡的父亲余先生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奇奇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百四十余万元。
第一次庭审
2019年4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追加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
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开庭中,除了要求肇事者奇奇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外,原告还要求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上,三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分配上存在着极大争议。 争议点一:小区建筑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奇奇及监护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苹果能够从阳台上坠落并砸伤人,是因为小区的建筑设计存在缺陷。而被告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小区的建筑设计是获得相关部门审批的,不存在建筑缺陷的问题。
争议点二:物业公司是否担责?被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事发后小区物业曾积极参与对小梦凡的抢救,并曾经组织小区居民进行募捐,尽到了告知和管理的义务。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物业公司对此管控有限。案件侵权人在事发时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放任其独自在家,未尽到监护和看管义务,因此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整个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法庭表示将择日进行宣判。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最高法提出16条措施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其中明确要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的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并根据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和损害后果做出了梯度性的规定,发出了“高空抛物者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声音。
专家也表示,面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不仅要加大事后惩治力度,也应当利用法律、科技等手段,对个人、建筑商、小区物业等进行规制,有效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高空抛物坠物等内容进一步作了完善,并提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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