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的物品丢失后,寄件人要求全额赔偿的诉求时常无法得到满足。
3月11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了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位丢失价值近三千元快递的寄件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对此,法院表示,快递公司丢失未保价快递,也可能要全额赔偿损失。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2018年11月11日,谢某在网上下单将总价值2986元的4件休闲打底毛衫线衣,由天天公司负责快递出去。天天公司快递员上门揽件后,这单快递的物流信息一直显示“等待揽收”,而且没有更新。
后来,谢某打电话给天天公司反映情况。对方答复,经核实,此件揽收丢失,快件运费12元,未保价,该公司愿意赔付1000元。但谢某认为,天天公司应按照货物的价值全额赔偿2986元。双方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天天公司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将快递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快递员上门揽收时,谢某未签署相关纸质快递单,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存在其他约定,更没有证据表明天天公司向谢某提示了最高赔偿额。
因此,天天公司对谢某的损失应当据实赔偿,法院判决,天天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全额赔偿2986元。
对此,江苏省高院在典型案例的“法官点评”中表示,当前,很多快递公司开通网上下单功能,消费者只需要将收件地址和寄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填写提交后,快递公司就派人上门揽件。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揽件时不再要求寄件人签署有赔偿约定等内容的纸质单据,也不再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寄件人作出详细说明。
法官点评称,如果快递公司希望通过免责条款限制最高赔偿额,应当向消费者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让消费者充分知晓有关限额赔偿的约定。如果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当发生快递损害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发生丢失快递等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主张适用限价赔偿等格式条款,而应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据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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