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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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10月1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职责。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应当逐步提高。
条例修改决定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有关行业组织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审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修改决定规定,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并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
条例修改决定明确,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就学生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约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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