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签了一份商铺租赁预约合同,打算大干一场。然而,却突然被告知无法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该怎么办?昨日,镇海法院通报一起案件,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缔结本约合同。
2018年1月,黄先生(化名)与宁波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商城商铺出租定金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该商城的8间商铺租赁给黄先生,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年租金等,并写明之后双方要签订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事后,黄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
谁知,在约定的租赁日期到来前,黄先生却被告知:因为客观原因,公司没有办法与他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于是,黄先生将该公司起诉至镇海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定金协议》。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协议》虽然约定了承租商铺的位置、面积、价格、租期等,但协议中多个条款中提及双方未来要签订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而且明确“甲乙双方约定事项最终以《商铺租赁合同》和《经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因此,可以认定《定金协议》是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
最终,法院认定,《定金协议》作为预约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定金协议》,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反《定金协议》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缔结本约合同。故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对违约责任承担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被告适当提高了赔付比例,且主动履行完毕,纠纷圆满解决。
“‘预约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人们在经济往来中,尤其在从事大宗贸易时,一时还无法订立最终协议,但为了固定在磋商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意向性成果,往往会签订一个简单的协议,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合同。这种初步意向性的合同就是‘预约合同’。而以后签订的正式合同则称为‘本约合同’。”法官解释,《民法典》正式从立法层面上认可了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并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买卖合同。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鞠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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