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明确,对于危害大运河生态安全、破坏大运河景观风貌的项目,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违规占压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构)筑物、码头等,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
根据《通则》,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共涉及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5个设区市及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余姚市,湖州市南浔区和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和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22个县(市、区) 。
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五类管控分区。
《通则》规定,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对于历史文化空间现有不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项目,要制定整改计划,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整改,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文化设施、市政安全设施建设;
城镇建设空间的老城改造应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鼓励调整为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
村庄建设空间鼓励村庄低效用地整治,优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宅基地、工业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和大型工业园区,严禁新增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业权除外);
其他农林空间要加强生态修复,注重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风貌,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
《通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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