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路余 杨红伟
逝者因高空坠楼、车祸等意外离世,导致遗体毁容或受创,专业人士会采用一些特别的技术手法整容修复,让遭遇不幸的逝者可以体面地告别世界。但这笔特殊的花费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在追偿时该如何界定?今天,慈溪法院通报了一起涉及特殊遗体整容费的案件。
2019年11月,杨某驾驶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路上行驶时将陈某撞到,车轮从陈某身上压过,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据了解,杨某所驾驶车辆为王某所有,王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治丧需要,事故发生当天,王某支付了某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特殊遗体整容、穿衣服务费6.3万元,并先行赔偿陈某家属10万元。
办理完丧事后,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0万余元,其中丧葬费一项3.5万元。面对家属的这些赔偿事项,几个被告都有些不同意见,尤其对是否还需要再赔偿丧葬费这一项,原被告双方发生较大争议。
被告方认为,既然已经支付过特殊遗体整容费和穿衣费,就没必要再额外支付丧葬费,因此不同意赔偿该项费用。
那么,这笔费用到底该不该单列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车祸遭遇碾压导致遗体受损严重,为此支出了高额的特殊遗体整容费,该遗体整容支出不违反民间对死者殡葬的通常习俗,亦符合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情感需要,该费用直接支付给某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且明确为“特殊遗体整容、穿衣费”,有别于死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必要支出,故该项费用应单列赔偿,不影响家属对丧葬费的主张,遂判决支持赔偿丧葬费的同时亦赔偿遗体整容费。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特殊遗体整容不同于普通的遗体遗容,一般意义上的整理遗体遗容主要是整理逝者的仪容和穿戴,而特殊遗体整容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遗体遭受严重破损而产生,目的在于恢复遗体完整性。关于特殊遗体整容费是否包含在丧葬费内以及应否单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
本案中,特殊遗体整容费系逝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中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该项支出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且有其合理性。特殊遗体整容,关系逝者作为“人”的最后的体面和尊严,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理应具有独立地位并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且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特殊遗体整容费的具体赔偿数额,以必要、合理的实际支出为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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