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何峰
近日,海曙区综合执法局洞桥中队对辖区一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1月3日,在洞桥镇垃圾中转站,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生活垃圾运输车上存在生活垃圾混收混投的现象。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队员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为由,予以立案。经调查,该运输车辆所属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查验,直接将海曙区洞桥镇百梁桥村公共生活垃圾投放点未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垃圾桶运输至洞桥镇沙塘路的垃圾中转站。该单位已构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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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垃圾分类在浙江有了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哪些要点值得注意?来看我们为你划的重点!
划重点:个人最高罚款2000元
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划重点: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划重点: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打包除外)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划重点: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划重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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