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条例所称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那产生的建筑垃圾向何处投放呢?对此,《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所建设。
此外,宁波将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其中:
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条例》明确了责任人的义务:必须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等。
谁产生谁付费!《条例》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对于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