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
该新规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其他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简单而言,新规主要的内容有二:
一,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房被拆迁户,补偿资金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另外,原先确定的额外增加的5%补偿资金不变。即单一选择货币并且2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农房被拆迁户,实际货币补偿奖励资金相当于由原先的25%提高到35%。
二,对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即拆迁后一部分拿安置房、一部分拿钱)的农房被拆迁户,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拿钱部分)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5%提高到25%。此种安置方式,原来同样有额外增加的5%补偿资金,新规继续保留不变。即实际货币补偿奖励资金相当于由原先的20%提高到30%。
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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