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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4月1日起实行
2022-03-22 15:09:00 稿源: 甬上  

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宁波出台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计量收费基础上建立差别化收费政策。该制度自4月1日起对宁波市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实施。

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其他垃圾,其中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

此次出台的收费制度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展开,对全市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生活垃圾,按照标准进行收费处理。具体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1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75元/吨,处置环节105元/吨),折算每桶为14元/120升桶、28元/240升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

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收取处理费。

记者发现,此次出台的收费制度还建立了实施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非居民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50%。”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机制体现有奖有罚,可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当前疫情、经济运行环境等方面因素,分三年逐步实施。其中,第一年按新标准的50%计收;第二年按新标准的75%计收;第三年后按新标准全额执收。

此外,对于不按规定缴纳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记者 谢斌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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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4月1日起实行

稿源: 甬上 2022-03-22 15:09:00

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宁波出台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计量收费基础上建立差别化收费政策。该制度自4月1日起对宁波市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实施。

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其他垃圾,其中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

此次出台的收费制度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展开,对全市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生活垃圾,按照标准进行收费处理。具体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1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75元/吨,处置环节105元/吨),折算每桶为14元/120升桶、28元/240升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

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收取处理费。

记者发现,此次出台的收费制度还建立了实施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非居民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50%。”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机制体现有奖有罚,可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当前疫情、经济运行环境等方面因素,分三年逐步实施。其中,第一年按新标准的50%计收;第二年按新标准的75%计收;第三年后按新标准全额执收。

此外,对于不按规定缴纳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记者 谢斌

编辑: 陈奉凤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