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一对夫妻离婚时,昔日赠送的礼物引发了财产分割争议:这些礼物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6月21日,记者从余姚市公证处获悉了这起案子的详情。
王女士一向很喜欢包和首饰,求婚时丈夫李先生送了她一个十万元的戒指。婚后,每逢生日、纪念日、情人节等重大节日,李先生也投其所好,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给妻子买各种首饰或包,虽然这些礼物都是相对平常的价格,但数量比较多,加在一起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最近,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走到尽头,两个人对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大的分歧,唯一的争议就是李先生为王女士买的这些首饰、包等礼物。
李先生说,他对这些物品属于王女士没什么意见,当初本来也就是给她买的,也一直由王女士在使用,所以他同意王女士将这些东西都带走,但是他提出,希望王女士能就共同存款适当少分一点。
李先生的母亲对此也有想法。李先生母亲提出:婚戒必须归还,其他东西王女士要么折价还钱,要么双方各一半。
王女士认为,这些物品本就是婚前、婚内李先生心甘情愿送的,既然送给她了,那就属于她个人的东西。
双方互不让步,最后他们找到余姚市公证处,想了解婚戒、名牌包和珠宝首饰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并就分割进行公证。
余姚公证处工作人员分析认为,婚前李先生购买结婚钻戒赠与并已交付王女士,那么这个婚戒就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至于包和首饰,虽然李先生在婚后购买的,但是专门赠与王女士,由其个人使用,而且也不是什么奢侈品,那就属于王女士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王女士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购买的珠宝首饰并非单纯为生活所用,而是以投资或者其他目的,且价格十分昂贵,那此时是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李先生对此表示理解,说自己回去和母亲好好解释,闹到如今这个样子也不是自己的本意。王女士也表示,婚后多年,李先生对自己也挺不错,自己愿意在共同存款里少分一点。
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也越来越多。但是余姚市公证处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不要只关注房产、车辆等大件物品,夫妻财产约定应该尽可能考虑地全面细致,理智处理夫妻财产问题并不会影响夫妻感情,还能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蒋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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