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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规则征求意见
2022-06-25 08:31:26 稿源: 证券日报、澎湃新闻  

  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人社部等五部门正在制定四个配套文件;多家商业银行正在参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测试,券商也有望代销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

  规模不低于5000万的养老目标基金拟优先纳入

  具体来看,关于个人养老金基金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暂行规定》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此外,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澎湃新闻记者据Wind数据筛选后发现,剔除成立尚不足1年的产品,从2021年三季度至2022年一季度末的最近几个季度末规模来看,有99只养老目标基金(A/C份额分开计算数量)符合规模门槛,占到目前已成立养老目标基金的半数席位。

  针对个人养老金新设基金份额并免收销售服务费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该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设置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匹配的机制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行为。

  相关机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二、豁免申购限制;三、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销售机构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

  关于基金销售机构范围,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2022年一季度,共有包括招商银行、蚂蚁基金、天天基金在内的49家机构的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超过200亿元。不过由于官方并不公布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因此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有待监管公布。

  《暂行规定》中提到,证监会将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和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和销售机构名录。

  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暂行规定》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4日。

  【浙江新闻+】

  加快完善个人养老金配套制度建设 

  别让税优成“鸡肋”

  事实上,自4月21日《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印发后,市场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更多配套制度,让个人养老金制度参与各方有效协同、有规可循,共同推动其发展。笔者认为,相关配套制度应重点关注以下四点。

  首先,平衡好收益性与稳健性,适当向收益性倾斜。目前对个人养老金可投资产品的定调是“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但具体准入规则还有待细化。在准入制度方面,应适当关注长期投资收益率,不能偏重“稳健”而忽视收益要求。

  此前保险业推出过部分养老保险产品,但囿于资金属性等原因,险企将大量资产配置于低收益率的固收资产,导致养老产品陷入“稳健性有余但收益率不高”的窘境。因此,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实践中,建议适当扩大权益类投资产品范围以提升收益空间,增强账户吸引力。尽管权益类产品中短期波动较大,但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期限超长,将资金投向权益资产,可以通过承受一定短期波动来争取更大的长期回报空间。从海外成熟市场的案例来看,权益类投资也是个人养老金体系的配置重点。

  其次,进一步提升税优力度。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税优比例还有待确定。税优比例并不好确定,比例过大会加大财政负担,比例太小则起不到税优效果。前车之鉴是,早在2016年保险业就推出了税优健康险,但由于税优额度有限,加上税收抵扣操作不便等原因,该险种发展速度和规模远低于预期。因此,个人养老金账户合理界定税优力度至关重要,应避免让税优成为“鸡肋”。

  第三,进一步提升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便利度、友好性。个人养老金账户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政策与运行规则比较复杂,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强化统筹,注重操作简便性和实效性,包括提升开户、资金存取、税优操作等各个环节的便利性。

  最后,强化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宣传、教育。目前居民养老理念和养老规划还有待增强,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培养居民的长期投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培养年轻人的养老储备意识,多方发力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广提前铺垫、预热。

  笔者相信,未来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地,以账户制为核心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会进一步补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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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规则征求意见

稿源: 证券日报、澎湃新闻 2022-06-25 08:31:26

  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人社部等五部门正在制定四个配套文件;多家商业银行正在参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测试,券商也有望代销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

  规模不低于5000万的养老目标基金拟优先纳入

  具体来看,关于个人养老金基金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暂行规定》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此外,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澎湃新闻记者据Wind数据筛选后发现,剔除成立尚不足1年的产品,从2021年三季度至2022年一季度末的最近几个季度末规模来看,有99只养老目标基金(A/C份额分开计算数量)符合规模门槛,占到目前已成立养老目标基金的半数席位。

  针对个人养老金新设基金份额并免收销售服务费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该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设置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匹配的机制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行为。

  相关机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二、豁免申购限制;三、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销售机构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

  关于基金销售机构范围,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2022年一季度,共有包括招商银行、蚂蚁基金、天天基金在内的49家机构的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超过200亿元。不过由于官方并不公布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因此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有待监管公布。

  《暂行规定》中提到,证监会将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和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和销售机构名录。

  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暂行规定》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4日。

  【浙江新闻+】

  加快完善个人养老金配套制度建设 

  别让税优成“鸡肋”

  事实上,自4月21日《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印发后,市场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更多配套制度,让个人养老金制度参与各方有效协同、有规可循,共同推动其发展。笔者认为,相关配套制度应重点关注以下四点。

  首先,平衡好收益性与稳健性,适当向收益性倾斜。目前对个人养老金可投资产品的定调是“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但具体准入规则还有待细化。在准入制度方面,应适当关注长期投资收益率,不能偏重“稳健”而忽视收益要求。

  此前保险业推出过部分养老保险产品,但囿于资金属性等原因,险企将大量资产配置于低收益率的固收资产,导致养老产品陷入“稳健性有余但收益率不高”的窘境。因此,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实践中,建议适当扩大权益类投资产品范围以提升收益空间,增强账户吸引力。尽管权益类产品中短期波动较大,但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期限超长,将资金投向权益资产,可以通过承受一定短期波动来争取更大的长期回报空间。从海外成熟市场的案例来看,权益类投资也是个人养老金体系的配置重点。

  其次,进一步提升税优力度。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税优比例还有待确定。税优比例并不好确定,比例过大会加大财政负担,比例太小则起不到税优效果。前车之鉴是,早在2016年保险业就推出了税优健康险,但由于税优额度有限,加上税收抵扣操作不便等原因,该险种发展速度和规模远低于预期。因此,个人养老金账户合理界定税优力度至关重要,应避免让税优成为“鸡肋”。

  第三,进一步提升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便利度、友好性。个人养老金账户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政策与运行规则比较复杂,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强化统筹,注重操作简便性和实效性,包括提升开户、资金存取、税优操作等各个环节的便利性。

  最后,强化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宣传、教育。目前居民养老理念和养老规划还有待增强,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培养居民的长期投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培养年轻人的养老储备意识,多方发力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广提前铺垫、预热。

  笔者相信,未来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地,以账户制为核心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会进一步补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编辑: 郭静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