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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索要“带娃费” 法律与人情该如何抉择?
2022-07-04 07:21: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老人们带着孙辈在公园散步。(唐严摄)

  近来,在省内外,老人向子女等索要“带娃费”的纠纷屡有发生,有的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打电话,请律师支招;有的甚至对簿公堂,请法官断案。父母为子女带娃,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子女索要“带娃费”?老人起诉索要“带娃费”,法院是否该支持?法律与人情该如何抉择……

  岳父母起诉女婿索要“带娃费”

  法院这样判

  让我们先看一起近期发生在省内的诉讼案例吧。

  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但在2012年,癌症夺走了二老独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二老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没想到女婿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几乎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孩子。随着外孙女逐渐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开支越来越多,二老与姜某多次沟通,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未果。无奈之下,二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起至2021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庭审中,姜某辩称其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未不闻不问,且二老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支出的费用是二老自愿承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替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两原告长期抚养被告的女儿,为此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参考原告诉请,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调解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遂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陈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带娃费”法律问题

  市律协婚家委律师解疑惑

  这“带娃费”是什么性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平时带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带娃费”?在有能力、有条件带娃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拒绝带娃?

  日前,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律师就此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以案说法”,条分缕析,解答疑惑。

  律师认为,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原告起诉的“带娃费”并非照看孩子的辛苦费或劳务费,而是请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原告并无法定义务抚养外孙女,主观上却有主动代替被告照顾孩子的意思,客观上也代替被告抚养教育了孩子,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姜某,偿还其为抚养外孙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法条可以明确的是: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平时带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带娃费”?律师认为,双方在事前若有约定,那么可向孩子的父母索要“带娃费”。若无约定,只是平时帮子女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其主张“带娃费”的依据不足。若并非上述情形,而是有证据证明孩子父母“生而不养”,孩子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由老人承担,则其主张“带娃费”应当予以支持。

  在有能力、有条件带娃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拒绝带娃?

  律师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依法拒绝。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除非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条件。长辈帮忙带娃一般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并非必然的理所应当。

  针对孩子爹娘做“甩手掌柜”

  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如何维权?

  父母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如何维权?

  律师认为,一、可以通过调解维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请求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如果是以上案例的情形,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如果是父亲或母亲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却已经去世的,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成为监护人的情形,其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法定代理或代为委托律师以孩子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则需要变更监护人。之所以要变更监护人,是因为一方面这在情理上不现实,另一方面,法理上也不允许出现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的情况。因此当出现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孩子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之前,需要先行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之诉。在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新的监护人后,才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新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章卫光 徐志静

  老人索要“带娃费” 这起案例判得好

  据媒体报道,“老人帮忙带娃”已成为不少家庭的子女养育模式,有的老人乐在其中,有的则不然。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祖父母帮忙照顾小孩,向孩子父母索取抚养费的案件。蔡女士和张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张小花(化名),张小花平日由蔡女士的父母老蔡夫妇照看,蔡女士和张先生未向老两口支付生活费用,但张小花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由蔡女士、张先生支付。蔡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后,张小花由其母亲蔡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老蔡夫妇将蔡女士和张先生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共计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蔡女士分别给付老蔡夫妇1万元、6万元。

  在传统家庭观念中,人们奉行“亲情高于一切”。老人带娃,似乎“天经地义”。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老人索要“带娃费”,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而这恰恰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其实,许多原本看来“天经地义”的事情,是经不起法律的推敲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自身有负担能力,并在孩子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老人帮子女带娃,纯属亲情考量和自愿行为。老人带娃是情分,不是本分,“没空带娃”等不是“啃老”的理由。顺义区法院这个案例判得好,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彰显了法治权威,也弘扬了传统美德、维护了公平正义。判决付“带娃费”,这是对传统习俗的一种挑战,是对老人劳动的一种价值认可,有效鼓励更多的老人积极维权,重视自己的权益。殷莲芬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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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索要“带娃费” 法律与人情该如何抉择?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2-07-04 07:21:00

  老人们带着孙辈在公园散步。(唐严摄)

  近来,在省内外,老人向子女等索要“带娃费”的纠纷屡有发生,有的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打电话,请律师支招;有的甚至对簿公堂,请法官断案。父母为子女带娃,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子女索要“带娃费”?老人起诉索要“带娃费”,法院是否该支持?法律与人情该如何抉择……

  岳父母起诉女婿索要“带娃费”

  法院这样判

  让我们先看一起近期发生在省内的诉讼案例吧。

  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但在2012年,癌症夺走了二老独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二老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没想到女婿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几乎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孩子。随着外孙女逐渐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开支越来越多,二老与姜某多次沟通,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未果。无奈之下,二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起至2021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庭审中,姜某辩称其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未不闻不问,且二老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支出的费用是二老自愿承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替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两原告长期抚养被告的女儿,为此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参考原告诉请,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调解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遂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陈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带娃费”法律问题

  市律协婚家委律师解疑惑

  这“带娃费”是什么性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平时带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带娃费”?在有能力、有条件带娃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拒绝带娃?

  日前,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律师就此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以案说法”,条分缕析,解答疑惑。

  律师认为,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原告起诉的“带娃费”并非照看孩子的辛苦费或劳务费,而是请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原告并无法定义务抚养外孙女,主观上却有主动代替被告照顾孩子的意思,客观上也代替被告抚养教育了孩子,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姜某,偿还其为抚养外孙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法条可以明确的是: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平时带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带娃费”?律师认为,双方在事前若有约定,那么可向孩子的父母索要“带娃费”。若无约定,只是平时帮子女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其主张“带娃费”的依据不足。若并非上述情形,而是有证据证明孩子父母“生而不养”,孩子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由老人承担,则其主张“带娃费”应当予以支持。

  在有能力、有条件带娃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拒绝带娃?

  律师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依法拒绝。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除非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条件。长辈帮忙带娃一般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并非必然的理所应当。

  针对孩子爹娘做“甩手掌柜”

  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如何维权?

  父母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如何维权?

  律师认为,一、可以通过调解维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请求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如果是以上案例的情形,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如果是父亲或母亲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却已经去世的,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成为监护人的情形,其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法定代理或代为委托律师以孩子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则需要变更监护人。之所以要变更监护人,是因为一方面这在情理上不现实,另一方面,法理上也不允许出现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的情况。因此当出现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孩子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之前,需要先行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之诉。在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新的监护人后,才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新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章卫光 徐志静

  老人索要“带娃费” 这起案例判得好

  据媒体报道,“老人帮忙带娃”已成为不少家庭的子女养育模式,有的老人乐在其中,有的则不然。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祖父母帮忙照顾小孩,向孩子父母索取抚养费的案件。蔡女士和张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张小花(化名),张小花平日由蔡女士的父母老蔡夫妇照看,蔡女士和张先生未向老两口支付生活费用,但张小花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由蔡女士、张先生支付。蔡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后,张小花由其母亲蔡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老蔡夫妇将蔡女士和张先生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共计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蔡女士分别给付老蔡夫妇1万元、6万元。

  在传统家庭观念中,人们奉行“亲情高于一切”。老人带娃,似乎“天经地义”。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老人索要“带娃费”,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而这恰恰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其实,许多原本看来“天经地义”的事情,是经不起法律的推敲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自身有负担能力,并在孩子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老人帮子女带娃,纯属亲情考量和自愿行为。老人带娃是情分,不是本分,“没空带娃”等不是“啃老”的理由。顺义区法院这个案例判得好,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彰显了法治权威,也弘扬了传统美德、维护了公平正义。判决付“带娃费”,这是对传统习俗的一种挑战,是对老人劳动的一种价值认可,有效鼓励更多的老人积极维权,重视自己的权益。殷莲芬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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