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李芮 通讯员朱宁溪
今天,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要求,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市资规局会同市交通警察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品房,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1.2,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0.8;拆迁安置房,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1.05,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1.5;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0.5,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3.0。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住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包括临街商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等设置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数的2%。
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商品房类执行,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宿舍等参照租赁住房类执行。
《规定》还对办公类,商业类,文体场馆类,旅馆、餐饮、娱乐,医院、福利院,教育设施,游览场所,工业仓储,建筑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明确。
此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城市更新项目及城市重大片区的重要建设项目;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区域,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
《规定》中的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详细如下↓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商品房项目的住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包括临街商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等设置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数的2%。
2、居住类临街商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的配建车位宜就近设置。
3、共有产权住房参照Ⅰ-1商品房类执行;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宿舍等参照Ⅰ-3租赁住房类执行。
4、物业办公用房、社区配套用房、室内体育场馆、公厕、消控、环网、专变等配套设施的停车配建指标按照Ⅱ-2其他办公类计算。
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科研、研发类建设工程可参照其他办公类执行。
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Ⅲ-1综合商业类包括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居住类临街商业、零售网点、超市、净菜超市等。
第八条 文体场馆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3、不设观众座位的小球馆、游泳馆等参照Ⅳ-6娱乐性体育场馆执行。
第九条 旅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旅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 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中小学宜设置地下停车接送系统,现状中小学在条件允许下,在改扩建中宜完善地下停车接送系统。
2、幼儿园配建教工机动车位可与相邻地块统筹设置,方便使用,且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第十二条 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体育、文娱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三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工业、仓储用地中的配套用房的停车配建按照Ⅱ-2其他办公类计算。
2、创新型产业用地(M0)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采用0.7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采用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注1、除无障碍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数。配建停车位中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停车位。
2、Ⅰ居住、Ⅱ办公、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Ⅲ商业项目装卸车位可采用轻型车位,其他类型装卸车位应采用大型车位。Ⅴ-1旅馆装卸车位中2/3以上应采用大型车位。
3、中小学大客车车位可结合校门前集散广场等空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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