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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回应“立法明确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并未否定男性权利
2024-04-12 15:08:00 稿源: 红星新闻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

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45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就网友热议的“只有妇女单方可查”问题,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11日向红星新闻介绍,《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福建出台新规“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当地回应: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

许多网友表示支持,认为上述规定切中了婚姻内因伴侣不忠诚导致一方合法财产权益被损害的问题,且强调了女方查询调查配偶财产的权利。也有网友评论称,“应该是可以夫妻互查,不是单方面查”,“夫妻互查才是平等,开诚布公是底线,不应是一方的特权”。

对于网友热议的“只有妇女单方可查”问题,4月11日,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只要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在“关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中,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之后,“实施办法”与其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有必要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职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婚姻弱势方可能并不了解配偶的经济状况,而以个人身份进行调查常会受到诸多限制,银行、企业等可能会出于保护隐私的原因而拒绝。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律师解读:

打破进入诉讼才能启动调查的壁垒

“是一个进步的信号”

如何看待此地方立法条款?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向红星新闻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是倡导性的法律。《条例》的出台若要落到实处,需要各个行政窗口和权力部门的配合。此外,张荆提到,本次出台的新规并非有意忽视男性的权利,而是关注到了大部分女性并不总处于财产主体地位的现实难题,“是一个进步的信号”。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锦鹏也对此条例有所关注。他介绍,福建此次出台的《条例》属于地方性立法,在程序上没有问题。“这是对女性权利的强调和唤醒,也是立法机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的具体落实。”该律师说,“《条例》只是强调妇女的查询权利,并未剥夺丈夫查询妻子财产的权利。”

胡锦鹏分析,此条款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重点就是“依法”二字。他认为,“不管是查房查车辆仍然是‘依法’查,即法律允许查的才可以查,必须依据规定程序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向红星新闻分享了一个过往案例。2018年,田某诉佟某离婚一案,法院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1年,两人因为财产纠纷再次对簿公堂。田某认为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在离婚诉讼时未主动披露,需要重新分割。田某向法院提交对佟某的财产调查,但被法院全数驳回,原因在于其只提交申请而未提供财产线索。

付建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涉及财产状况调查问题时,当事人往往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是委托律师代为查询,这种方式效率较低,可供查询的信息有限,缺乏主动权。而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常常处于弱势一方,对于家庭经济的管控权弱,如果男方真的隐藏财产,女方由于缺乏财产线索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权益十分容易受损。

付建表示,此次出台的新规弥补了夫妻财产调查缺乏主动性的不足,打破了进入诉讼才能启动调查的壁垒,使女方能及时了解自己的财产权益。同时,付建指出,本次条例仍有完善的空间,应将“单方可查”转变为“双方可查”,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查询上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应简化查询程序,提供更多渠道,加强相关部门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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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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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回应“立法明确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并未否定男性权利

稿源: 红星新闻 2024-04-12 15:08:00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

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45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就网友热议的“只有妇女单方可查”问题,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11日向红星新闻介绍,《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福建出台新规“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当地回应: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

许多网友表示支持,认为上述规定切中了婚姻内因伴侣不忠诚导致一方合法财产权益被损害的问题,且强调了女方查询调查配偶财产的权利。也有网友评论称,“应该是可以夫妻互查,不是单方面查”,“夫妻互查才是平等,开诚布公是底线,不应是一方的特权”。

对于网友热议的“只有妇女单方可查”问题,4月11日,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只要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在“关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中,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之后,“实施办法”与其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有必要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职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婚姻弱势方可能并不了解配偶的经济状况,而以个人身份进行调查常会受到诸多限制,银行、企业等可能会出于保护隐私的原因而拒绝。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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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进入诉讼才能启动调查的壁垒

“是一个进步的信号”

如何看待此地方立法条款?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向红星新闻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是倡导性的法律。《条例》的出台若要落到实处,需要各个行政窗口和权力部门的配合。此外,张荆提到,本次出台的新规并非有意忽视男性的权利,而是关注到了大部分女性并不总处于财产主体地位的现实难题,“是一个进步的信号”。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锦鹏也对此条例有所关注。他介绍,福建此次出台的《条例》属于地方性立法,在程序上没有问题。“这是对女性权利的强调和唤醒,也是立法机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的具体落实。”该律师说,“《条例》只是强调妇女的查询权利,并未剥夺丈夫查询妻子财产的权利。”

胡锦鹏分析,此条款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重点就是“依法”二字。他认为,“不管是查房查车辆仍然是‘依法’查,即法律允许查的才可以查,必须依据规定程序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向红星新闻分享了一个过往案例。2018年,田某诉佟某离婚一案,法院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1年,两人因为财产纠纷再次对簿公堂。田某认为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在离婚诉讼时未主动披露,需要重新分割。田某向法院提交对佟某的财产调查,但被法院全数驳回,原因在于其只提交申请而未提供财产线索。

付建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涉及财产状况调查问题时,当事人往往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是委托律师代为查询,这种方式效率较低,可供查询的信息有限,缺乏主动权。而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常常处于弱势一方,对于家庭经济的管控权弱,如果男方真的隐藏财产,女方由于缺乏财产线索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权益十分容易受损。

付建表示,此次出台的新规弥补了夫妻财产调查缺乏主动性的不足,打破了进入诉讼才能启动调查的壁垒,使女方能及时了解自己的财产权益。同时,付建指出,本次条例仍有完善的空间,应将“单方可查”转变为“双方可查”,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查询上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应简化查询程序,提供更多渠道,加强相关部门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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