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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 他将妻子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
2024-05-28 14:21:41 稿源: 法治网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居民段某为泄私愤,将自己与妻子吴某的隐私视频发至某微信群中。

经警方调查,违法行为人段某因与妻子吴某长期异地分居,感情不合,段某为泄私愤,私自登录吴某的微信账号,将其隐私视频发布到上述微信群当中,对受害人吴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段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网友评论:真是丢人现眼

对此一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男子此举过于丢人现眼。

千秋辞令:丢人现眼,他以为是报复老婆,其实是自己丢人。

jj5x5s:什么叫弄巧成拙?这就是!以为丢别人的脸,实则显示出自己“人渣”的本质!

太子换狸猫szrw:赶紧离!这样的男人绝不能要。

龙城野百合:为啥总有人爱拍隐私视频?这是心理问题?

也有人认为,确实应该予以惩罚。

康忻畅Ct:这个不算传播淫秽制品罪么?只是因为是夫妻就可以只是行政处罚??

稳稳地狱:涉嫌侮辱罪,严重的话甚至可以判刑了。

随意泄露、散布个人隐私

涉嫌侮辱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微信或者微博上发别人私密照是否构成侵犯隐私?如何处罚?

余杭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朱平说,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他人隐私照片发布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公共网络平台,构成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如果得到当事人同意,发布相关私密内容是否会构成侵犯隐私?

朱平说:“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只要传播的内容比如私密照片、视频等可能被定性为淫秽物品的时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江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类似案例:为泄愤发布前任私密照片、视频

事实上,西安网警发布的这起案件并非孤例。

2024年3月22日,西安公安经开分局通报称,一男子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网暴前女友,将自己曾经拍摄的与女同事亲密视频发送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中,该群有成员近百人,给受害人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后续,该男子已被西安经开公安刑事拘留。

2024年3月,云南保山一男子因不想分手,竟试图曝光前女友隐私视频,以此要挟挽回感情,并在互联网及各大群聊里散播了图片及视频2024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已被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4年2月,云南文山富宁公安网安部门破获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文字描述图片、私密视频对他人进行强制侮辱的网络暴力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经查,农某因与梁某某恋爱关系破裂,出于泄愤和报复,私自将两人在恋爱期间用手机拍摄的私密照片、视频,多次恶意在网络平台发布,浏览量较高。农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利用网络平台对梁某某进行恶意侮辱的网络暴力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农某因涉嫌强制侮辱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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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 他将妻子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

稿源: 法治网 2024-05-28 14:21:41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居民段某为泄私愤,将自己与妻子吴某的隐私视频发至某微信群中。

经警方调查,违法行为人段某因与妻子吴某长期异地分居,感情不合,段某为泄私愤,私自登录吴某的微信账号,将其隐私视频发布到上述微信群当中,对受害人吴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段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网友评论:真是丢人现眼

对此一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男子此举过于丢人现眼。

千秋辞令:丢人现眼,他以为是报复老婆,其实是自己丢人。

jj5x5s:什么叫弄巧成拙?这就是!以为丢别人的脸,实则显示出自己“人渣”的本质!

太子换狸猫szrw:赶紧离!这样的男人绝不能要。

龙城野百合:为啥总有人爱拍隐私视频?这是心理问题?

也有人认为,确实应该予以惩罚。

康忻畅Ct:这个不算传播淫秽制品罪么?只是因为是夫妻就可以只是行政处罚??

稳稳地狱:涉嫌侮辱罪,严重的话甚至可以判刑了。

随意泄露、散布个人隐私

涉嫌侮辱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微信或者微博上发别人私密照是否构成侵犯隐私?如何处罚?

余杭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朱平说,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他人隐私照片发布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公共网络平台,构成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如果得到当事人同意,发布相关私密内容是否会构成侵犯隐私?

朱平说:“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只要传播的内容比如私密照片、视频等可能被定性为淫秽物品的时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江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类似案例:为泄愤发布前任私密照片、视频

事实上,西安网警发布的这起案件并非孤例。

2024年3月22日,西安公安经开分局通报称,一男子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网暴前女友,将自己曾经拍摄的与女同事亲密视频发送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中,该群有成员近百人,给受害人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后续,该男子已被西安经开公安刑事拘留。

2024年3月,云南保山一男子因不想分手,竟试图曝光前女友隐私视频,以此要挟挽回感情,并在互联网及各大群聊里散播了图片及视频2024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已被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4年2月,云南文山富宁公安网安部门破获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文字描述图片、私密视频对他人进行强制侮辱的网络暴力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经查,农某因与梁某某恋爱关系破裂,出于泄愤和报复,私自将两人在恋爱期间用手机拍摄的私密照片、视频,多次恶意在网络平台发布,浏览量较高。农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利用网络平台对梁某某进行恶意侮辱的网络暴力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农某因涉嫌强制侮辱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 陈奉凤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