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徐露清
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昨天(8月6日)起就该区新的房票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按征求意见稿,持房票购房——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获购房补助和房票购房奖励。
购买二手住宅的,可获购房补助,但不给予房票购房奖励。
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房票购房奖励。
关于购房补助
据镇海房票新政征求意见稿,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购房补助标准,在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征收补偿协议和房票结算协议中同时明确。
据同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镇海征迁奖补政策,购房补助标准拟定为:是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的10%;是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住宅用房、装修及附属物和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费用之和内实际使用金额的10%。
关于房票购房奖励
据征求意见稿,对持房票在镇海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房票购房奖励标准为房票奖励基数内实际使用金额的5%。
这里面的房票奖励基数,国有土地住宅用房,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集体土地住宅用房,指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和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费。
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高于房票奖励基数的,按照房票奖励基数确定;低于房票奖励基数的,按实际购房使用金额确定。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实际使用金额,按照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确定。
购买本市其他区(县、市)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按照当地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购房奖励。
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
据征求意见稿,不管是申请购房补助还是房票购房奖励,均须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超过12个月的,房票可继续使用,但不再给予购房补助和房票购房奖励。
这里面的房票出具之日,也要注意——特指房票结算协议签订之日。
据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方可签订房票结算协议。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为被征收人(被补偿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
另外,和市级房票新政规定一致,镇海房票新政拟定,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以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为核发对象。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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