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2004年姜云春老人怀揣热水袋,被兰州市公安局当成恐怖分子击毙,但至今还没有做出国家赔偿。(《华商报》3月12日)
当时姜云春到某家属大院张家讨要一笔债,据张家说:当时姜称自己持有炸药包,并以“爆炸”相威胁。于是他们暗地里报了警;等傍晚姜拿到部分欠款,拖着假肢一瘸一拐地走出张家时,已经陷入十面埋伏——“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的,请接受检查!”还没等姜反应过来,几十秒的时间内,姜应声倒在狙击手的枪口下。在他身上只搜出一只热水袋。5年来,死者的儿子姜伟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信访……但公安机关始终认定“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当年的一篇时评里说:姜被警方击毙是不争的事实,姜身上没有爆炸物也是事实。人总不能白白死掉吧!这可以看作是普通人的正义常识,然而现行《国家赔偿法》,“那门是窄的”,窄到超出普通人的常识,受到公权侵害的公民很难从那里找回正义。“姜伟,你大胆地往前走,总有正义在前面!”这话在5年后读来特别苍白,特别有讽刺的味道。
因为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有法学界人士认为该法是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
首先从程序上说,国家赔偿一般不适用诉讼的手段,不让法院作为第三方评判,而让受害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也就是那个曾经的“加害方”来“确认”自己以前的行为“违法”,这显然违背“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的常识。兰州警方就自始至终认定:姜就是企图搞爆炸的“犯罪嫌疑人”,击毙行为没有违法。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本来就很窄,又是列举式的,配合着国家机关“自己做法官”做的“严格解释”,那门“窄”得超出普通人想象,甚至超出法学教授的知识范畴。比如上个月云南蒙自警察下班后,因为倒车而与人口角,遂拔枪杀人,我在时评中说:按《国家赔偿法》狭隘的赔偿范围,警察下班开枪杀人,不属于“执行职务”,不会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并且此前已经有先例。结果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在《南方都市报》上反驳了我的观点:配枪即是职务行为,当然要国家赔偿。其实一般人都认为——警察即便在下班时间,用公家的枪杀人,公安局也有责任。然而警方就是“严格执法”,不愿意把门开大一点点。后来,云南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果然再次确认:这属于警察的个人行为,不能国家赔偿。再比如,“躲猫猫”事件,也很难适用国家赔偿,因为法律仅规定警察“唆使他人殴打造成伤亡”适用国家赔偿,而被刑拘的警察的罪名是“渎职”,那就否定了狱霸打死人是受警察的唆使,否则,警察就应该是“杀人的共犯”。
再次,由于国家赔偿标准低、程序复杂,国家机关也害怕受到问责,结果就产生“国家私了”,彻底把国家赔偿的大门给关上,另外开了一扇后门。深圳市每年的国家赔偿预算是5000万,结果到年底一分钱也没用。浙江专门打行政官司的袁裕来律师,谈过他处理的一个计划生育部门违法拘禁孕妇的案子,因为按《国家赔偿法》被拘禁一天只获赔一天的平均工资,结果选择“私了”,赔十几万了事。其实,“躲猫猫”事件中警方赔给死者家属的那35万元,也不是国家赔偿,属于“私了”。
国家赔偿是公民受公权侵害的救济机制,也是国家自身的纠错机制,而且现行《国家赔偿法》面对现实已经千疮百孔。所以,吴邦国委员长在两会上提到,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之一。《国家赔偿法》将向着有利于老百姓的方向改变,提高赔偿标准,扩大适用范围,平衡公私权利,希望那门能变宽。(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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