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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背后的秘密
稿源: 华声在线整合   2009-04-06 09:01:58报料热线:81850000

  新华网4月3日报道 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此案将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贵州省习水县政法委了解到,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并非网上盛传的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但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目前,这7人已被逮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4名是未成年少女。

  据了解,涉嫌嫖宿幼女罪的5名公职人员是:冯支洋(县职业高中教师)、李守明(县移民办主任)、陈孟然(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黄永亮(县社保局干部)、陈村(同民镇司法所干部)。此外,同案的县人大代表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也已被捕.

  一时之间全国的报刊杂志以及新闻网站大量转载此文,相信在看到这样的新闻相信每一个中国人不仅仅是气愤,因为案件本身已经触及了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更多的是为公务员的素质道德担忧.

  而令人奇怪的是在案件的定性中为什么没有定涉嫌犯罪人为强奸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公务员本来是代表国家形象,为国民服务的人员.而恰恰是接受国家俸禄的光荣的国家公务员做出如此恶劣的行径,这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也突出暴露了公务员一直养尊处优,缺乏监管的事实.

  而时间发生以后,有当地的网民反映:这个事情出来了半年了..现在才报道出来 有钱有权的能摆平的都摆平了 能跑的也跑了 现在抓的就几个没钱没权的人..当时这个事发生的时候是60多人涉案..现在才抓这么几个?其他的人呢?.记者?卵者....半年以后报道出来就已经能够说明这个事情了...这个社会太黑了..被破处强奸的小女孩不在100人以下....

  对于这网民的反映的真实性有多少,恐怕我们无法去核实.但是,可以看出来没有一定的不寻常地方肯定不会出现这样的评论.如果真的是事实的话,那不仅仅是当地的耻辱,更是中国公务员的悲哀.

  正如当地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说出:这起案件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

  首先令人质疑的是,案情如此重大,行为如此恶劣,为什么没有在中级法院审理?难道真如当地司法机关说的案情不够标准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将不会达到2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可能判处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记者注意到,两年前发生在贵州省威宁县的一起“教师强迫学生卖淫案”,首犯赵庆梅因强迫、组织、引诱女学生卖淫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两起同样发生在贵州的案件,受害人都是学生,其中有部分还是14岁以下的幼女。为何威宁案件放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习水案件却放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呢?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任炳强检察长解释说,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个被告人的最高量刑可能超过15年有期徒刑,所以决定在县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特地提到涉嫌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袁莉,任检察长说,很难有证据证明袁莉有强迫的行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任强调,“我们也想对他们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严格依法”。

  在记者发新闻报道的时候,为什么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而不是强奸?要知道它们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这涉及到犯罪分子是否能够公正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的罪名成立的话,无疑证明未成年少女是自愿要求卖淫,而不存在强奸.

  可笑的是,一个无民事能力的未成年少女如何自愿卖淫?而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出来绝对不是自愿而是被迫.这里显然在回避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才是真正的终结利害所在.

  通过涉嫌犯罪的人员成分可以看出来, 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他们是当地比较有权威的国家公务员,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那么他们是否能够正视自己的犯罪事实我们不得而知,留下的却是十分令人疑惑的结局.

  中国古代历来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而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度里面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而对于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的案件,我们的要求和愿望很简单,那就是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愿当地的司法机关能够给中国的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案.(网易博客:陶凯龙)

  网言网意:

  此恨难消:所长嫖娼竟如此老到!

  4月3日,中国青年报爆出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中小学女生的丑闻,其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数人涉案。报道称,受害人12岁小学生李某的母亲向公安局报案,三个月不见答复,最后在省政法委书记的批示下,案件才有了突破。读罢此消息,笔者怒火中烧,这群国家干部中的败类再不遭重刑伺候,此恨难消。

  文章中的一个细节令笔者无语良久,“去年7月的一天夜晚,刘某(介绍卖淫者)再次找到王清(未满14岁女生),要王冒充处女和嫖客睡觉。王答应后,刘把王带到一家宾馆进了事先开好的房间。待嫖客锁上门后,王进入卫生间洗澡,并按刘某教的办法,把刚打了耳洞的耳朵弄出血来涂到下身”。嫖客是工业开发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虽然王清下身有血迹,事后的陈所长还是看出“破绽”,在陈所长的再三逼问下,王承认了自己不是处女,陈所长悻悻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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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背后的秘密

稿源: 华声在线整合 2009-04-06 09:01:58

  新华网4月3日报道 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此案将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贵州省习水县政法委了解到,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并非网上盛传的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但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目前,这7人已被逮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4名是未成年少女。

  据了解,涉嫌嫖宿幼女罪的5名公职人员是:冯支洋(县职业高中教师)、李守明(县移民办主任)、陈孟然(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黄永亮(县社保局干部)、陈村(同民镇司法所干部)。此外,同案的县人大代表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也已被捕.

  一时之间全国的报刊杂志以及新闻网站大量转载此文,相信在看到这样的新闻相信每一个中国人不仅仅是气愤,因为案件本身已经触及了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更多的是为公务员的素质道德担忧.

  而令人奇怪的是在案件的定性中为什么没有定涉嫌犯罪人为强奸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公务员本来是代表国家形象,为国民服务的人员.而恰恰是接受国家俸禄的光荣的国家公务员做出如此恶劣的行径,这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也突出暴露了公务员一直养尊处优,缺乏监管的事实.

  而时间发生以后,有当地的网民反映:这个事情出来了半年了..现在才报道出来 有钱有权的能摆平的都摆平了 能跑的也跑了 现在抓的就几个没钱没权的人..当时这个事发生的时候是60多人涉案..现在才抓这么几个?其他的人呢?.记者?卵者....半年以后报道出来就已经能够说明这个事情了...这个社会太黑了..被破处强奸的小女孩不在100人以下....

  对于这网民的反映的真实性有多少,恐怕我们无法去核实.但是,可以看出来没有一定的不寻常地方肯定不会出现这样的评论.如果真的是事实的话,那不仅仅是当地的耻辱,更是中国公务员的悲哀.

  正如当地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说出:这起案件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

  首先令人质疑的是,案情如此重大,行为如此恶劣,为什么没有在中级法院审理?难道真如当地司法机关说的案情不够标准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将不会达到2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可能判处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记者注意到,两年前发生在贵州省威宁县的一起“教师强迫学生卖淫案”,首犯赵庆梅因强迫、组织、引诱女学生卖淫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两起同样发生在贵州的案件,受害人都是学生,其中有部分还是14岁以下的幼女。为何威宁案件放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习水案件却放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呢?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任炳强检察长解释说,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个被告人的最高量刑可能超过15年有期徒刑,所以决定在县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特地提到涉嫌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袁莉,任检察长说,很难有证据证明袁莉有强迫的行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任强调,“我们也想对他们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严格依法”。

  在记者发新闻报道的时候,为什么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而不是强奸?要知道它们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这涉及到犯罪分子是否能够公正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的罪名成立的话,无疑证明未成年少女是自愿要求卖淫,而不存在强奸.

  可笑的是,一个无民事能力的未成年少女如何自愿卖淫?而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出来绝对不是自愿而是被迫.这里显然在回避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才是真正的终结利害所在.

  通过涉嫌犯罪的人员成分可以看出来, 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他们是当地比较有权威的国家公务员,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那么他们是否能够正视自己的犯罪事实我们不得而知,留下的却是十分令人疑惑的结局.

  中国古代历来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而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度里面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而对于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的案件,我们的要求和愿望很简单,那就是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愿当地的司法机关能够给中国的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案.(网易博客:陶凯龙)

  网言网意:

  此恨难消:所长嫖娼竟如此老到!

  4月3日,中国青年报爆出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中小学女生的丑闻,其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数人涉案。报道称,受害人12岁小学生李某的母亲向公安局报案,三个月不见答复,最后在省政法委书记的批示下,案件才有了突破。读罢此消息,笔者怒火中烧,这群国家干部中的败类再不遭重刑伺候,此恨难消。

  文章中的一个细节令笔者无语良久,“去年7月的一天夜晚,刘某(介绍卖淫者)再次找到王清(未满14岁女生),要王冒充处女和嫖客睡觉。王答应后,刘把王带到一家宾馆进了事先开好的房间。待嫖客锁上门后,王进入卫生间洗澡,并按刘某教的办法,把刚打了耳洞的耳朵弄出血来涂到下身”。嫖客是工业开发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虽然王清下身有血迹,事后的陈所长还是看出“破绽”,在陈所长的再三逼问下,王承认了自己不是处女,陈所长悻悻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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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