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敏飞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据4月16日《新消息报》)
一直以为,黑的便是的黑的,白的自然是白的;“莫须有”也只是“古有”,不料竟是“古已有之”,即今还在!本来李某也不过是偷窥,最多算是意淫而已,可是一纸判决,竟成“强奸”让笔者“大开眼界”!
由此想起鲁迅的一句话:中国之所谓道德家的神经,自古以为,未免过敏而又过敏了,看见一句“意中人”,便即想到《金瓶梅》,看见一个“瞟”字,便即穿凿到别的事情上去。”将道德家换成这位法官,简直是“极品之作”!试问,谁心中没有一点罪恶的想法?谁能看见绝世美人没有一点想入非非?谁又能担保自己见美人入怀能坐怀不乱?如果李某“强奸罪”成立的话,那么“这些人”也是否要立法审判?而“这些人”是不是几乎涵盖所有的男人!同样的道理,从女性的弱点出发,也可让“女性定罪”成立,如此,地球上人人成“罪人”,那么人人都该蹲在监狱里,如不修建更多的监狱只能将地球改造成“监狱”,如此,君愿意否?
笔者懂法不多,尚知法律并非蛮横的要你如何便如何的“霸王条款”,而是以理服人,以道德约束人,以法律的制约规范人的行为!这也是立法的初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是亘古不变的主题!而将“偷窥”“意淫”定罪成“强奸”,委实冤枉!李某虽然坦诚自己有“强奸”之想法,但是并未付诸行动,至于三更半夜进入私人院落,可以立法,但是“强奸罪”未免过于牵强!
诚然,事关法官判决也可以一分为二地来看:一种是这位法官良苦用心,要将一切罪恶之源扼杀住。假如李某打死也不承认自己有“非份之想”,法官如何得知?第二种便是法官大意,潦草了事,随便定个罪名便是。前者还有谅解之情,而后者,便是法官的“失职”,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当务之急,便是提交给更上一级法院审理此案,该怎么判还怎么判,至于弄出“闹剧”的相关人员,定不能让其逃出“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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