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州市职教中心殷建光
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4月27法制日报)
虽然这样的公判大会,能够满足一部分公民的义愤需求,但是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估量的,而且,这样的公判大会也是对犯罪者个人名誉权的一种侵犯,这种侵犯很容易导致他们自暴自弃,使之羞辱难当,破罐子破摔,更有甚者蓄意报复社会;至于,震慑作用呢?我看,也不大,因为一个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已经把虚荣,把面子彻底扔掉了。他们会在乎这样的公判大会吗?弄不好,还认为是一种光荣,甚至要崇拜呢!
我们制裁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而不仅是为了满足我们心情的一时之快,用这种曝光法制裁犯罪是以恶治恶,起不到多大作用,并且还涉嫌违法,因此,我认为,应该给公判大会判死刑,彻底取消这种落后、畸形的,一相情愿的工作方式。
制裁犯罪,我们最需要的还是两个办法,一是惩罚,二是教育,惩罚,我们有刑罚;教育,我们有监狱。刑罚制裁让其感到疼痛,监狱教育让其能够革新,这才是最重要的。至于曝光,让其丢人的做法实在没必要,是事倍功半。至于震慑呢?关键是需要我们能够及时抓捕犯罪分子,能够对犯罪分子严厉处罚,没有任何人情关系影响,腐败关系影响。只有这样,才能让犯罪分子没有任何侥幸心理。
公判大会,表面看,是为了震慑,实际上,其背后折射的是我们执法工作思想的落后与陈腐,甚至懒惰,应该给公判大会判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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