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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疑犯示众是违法的“耻辱刑”
稿源: 华商报   2009-04-28 10:47:28报料热线:81850000

  作者:十年砍柴

  最近,中国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地区——— 浙江温州,爆出的新闻不少。官员公款旅游、区委书记滞留国外、大批官员低价购买安置房……这两天,当地司法部门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4月27日《法制日报》)

  游街、示众的惩罚方式由来已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其实一点也不值得惊奇。但令人欣慰的是,此消息一出,网络上除少数人认为这种方式对违法犯罪有强大的震慑力外,多数人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格权,任何人任何机构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去惩罚他。

  网民意见几乎一边倒的现象说明什么呢?说明随着资讯的发达、社会的开放,现代文明规则和法治意识深入到普通人心中。与普通人的进步比较,一些管理社会的官员还在原地踏步,有些领域甚至在往后退。

  中国古代官府的治理理念是:老百姓需要管理,老百姓需要教育。但现实往往是:最需要管理的和教育的是官吏们。以温州近期的重大新闻为例,一方面处理官员是手下留情,区委书记去法国不归,当地政府派人远赴欧洲劝归,毫无效果后才采取党纪处理;众官员低价买安置房,在强大的舆论下先是装聋作哑,后是“双规”一个处级官员来应付。官官相护在中国之所以能存在几千年,就是因为都处于同一利益体内,有同样的行事逻辑,“护”别人就是保护自己。而对小老百姓违法犯罪之事,则就是雷霆万钧,无所不用其极。

  “两抢”之类的犯罪行为当然要受到严惩,但严惩前面一定要加上“依法”的修饰语,这个“依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而且在复杂的转型时期,这种师法老祖宗的“耻辱刑”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还得打个问号。

  “耻辱刑”在中外都曾长期存在过,尤其在中国,据说尧舜禹时代,就有“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的象刑,即靠外表来标明犯罪者的身份,让他觉得丢脸,后来的“髡发”、“墨面”都是这种耻辱刑。“耻辱刑”长期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中国长期是农耕社会,也就是个熟人社会,人员流动不大,宗法秩序是基本的社会秩序,耻感文化对普通人影响至深。但这样的“耻辱刑”也就是对一些小偷小摸者有震慑作用,而对江湖大盗几乎无用,《水浒传》中上梁山的人,有多少脸上刺字?他们难道会觉得是耻辱?

  这几年来中国诸多城市尤其是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的城市中,“两抢”行为屡有发生,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这种“两抢”行为猖獗有其社会原因:大量人口涌进城市,城市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显然只能是增加就业机会,加大对待就业人员的培训等等。当然,也要辅之以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这类广场宣判的“耻辱刑”形式,我以为只能增加公众的反感,毫无正面效益。那些惯犯,根本不会把人格受辱当回事。而被生活所迫不得不铤而走险的人,在生存的压力面前,廉耻之心也将退位。这种做法还有可能让初犯者更加仇视社会,并不会安心改造。

  这样的道理,我想作出公开宣判处理决定的司法界人士不是不明白,但为什么对“耻辱刑”尚有路径依赖呢?那是因为尊重普通人人权的司法惩戒方式,必须建立在相配套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这个问题不解决,在老地盘上,自然就会循老路。不管其名词如何变换,其文化内核是不变的。比如疯狂的“文革”时期,标榜反封建的造反者,最中意的惩罚方式就是“戴高帽”、“剃阴阳头”这种“耻辱刑”。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温州疑犯示众是违法的“耻辱刑”

稿源: 华商报 2009-04-28 10:47:28

  作者:十年砍柴

  最近,中国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地区——— 浙江温州,爆出的新闻不少。官员公款旅游、区委书记滞留国外、大批官员低价购买安置房……这两天,当地司法部门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4月27日《法制日报》)

  游街、示众的惩罚方式由来已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其实一点也不值得惊奇。但令人欣慰的是,此消息一出,网络上除少数人认为这种方式对违法犯罪有强大的震慑力外,多数人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格权,任何人任何机构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去惩罚他。

  网民意见几乎一边倒的现象说明什么呢?说明随着资讯的发达、社会的开放,现代文明规则和法治意识深入到普通人心中。与普通人的进步比较,一些管理社会的官员还在原地踏步,有些领域甚至在往后退。

  中国古代官府的治理理念是:老百姓需要管理,老百姓需要教育。但现实往往是:最需要管理的和教育的是官吏们。以温州近期的重大新闻为例,一方面处理官员是手下留情,区委书记去法国不归,当地政府派人远赴欧洲劝归,毫无效果后才采取党纪处理;众官员低价买安置房,在强大的舆论下先是装聋作哑,后是“双规”一个处级官员来应付。官官相护在中国之所以能存在几千年,就是因为都处于同一利益体内,有同样的行事逻辑,“护”别人就是保护自己。而对小老百姓违法犯罪之事,则就是雷霆万钧,无所不用其极。

  “两抢”之类的犯罪行为当然要受到严惩,但严惩前面一定要加上“依法”的修饰语,这个“依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而且在复杂的转型时期,这种师法老祖宗的“耻辱刑”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还得打个问号。

  “耻辱刑”在中外都曾长期存在过,尤其在中国,据说尧舜禹时代,就有“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的象刑,即靠外表来标明犯罪者的身份,让他觉得丢脸,后来的“髡发”、“墨面”都是这种耻辱刑。“耻辱刑”长期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中国长期是农耕社会,也就是个熟人社会,人员流动不大,宗法秩序是基本的社会秩序,耻感文化对普通人影响至深。但这样的“耻辱刑”也就是对一些小偷小摸者有震慑作用,而对江湖大盗几乎无用,《水浒传》中上梁山的人,有多少脸上刺字?他们难道会觉得是耻辱?

  这几年来中国诸多城市尤其是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的城市中,“两抢”行为屡有发生,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这种“两抢”行为猖獗有其社会原因:大量人口涌进城市,城市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显然只能是增加就业机会,加大对待就业人员的培训等等。当然,也要辅之以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这类广场宣判的“耻辱刑”形式,我以为只能增加公众的反感,毫无正面效益。那些惯犯,根本不会把人格受辱当回事。而被生活所迫不得不铤而走险的人,在生存的压力面前,廉耻之心也将退位。这种做法还有可能让初犯者更加仇视社会,并不会安心改造。

  这样的道理,我想作出公开宣判处理决定的司法界人士不是不明白,但为什么对“耻辱刑”尚有路径依赖呢?那是因为尊重普通人人权的司法惩戒方式,必须建立在相配套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这个问题不解决,在老地盘上,自然就会循老路。不管其名词如何变换,其文化内核是不变的。比如疯狂的“文革”时期,标榜反封建的造反者,最中意的惩罚方式就是“戴高帽”、“剃阴阳头”这种“耻辱刑”。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