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滔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处分。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4月29《京华时报》
多年以来,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在不少地方,“层层作假,级级糊弄,按需捏数,皆大欢喜”已成为“通行做法”、不公开的事实。2005年,媒体曾披露: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达26582亿元!当年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委员在政协大会上痛斥地方统计数据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由此可知,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为什么偏偏有人敢以身试法呢?原因不外两个:
一是与干部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目前我们考核干部往往是以经济数字的GDP论英雄,有了“数字”就会有“官”。这种用人导向无形中鼓励了那些一心想往上爬的人“政绩不够数字来凑”。同时,下级多出数字、多出政绩对上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上级即使知道报上来的数字有水分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还授意、指示虚报统计数据,甚至直接篡改基层上报的统计数据,共同从“掺水”数字里受益。有“一副对联”揭示了这一现象的本质。上联: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下联:下级骗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横批:“数字出官,官出数字”。
二是在惩罚缺少刚性。和一切造假手段相比,“数字造假”是成本低廉的,对“数字谎言”的惩罚往往比较温和,一般无非是“整改”或“内部通报”。在2005年今年的“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尖锐地指出:“与价格法、会计法、税法相比,《统计法》简直不叫法,是‘水法’、‘豆腐法’。说统计法很“水”,是指在惩罚上规定得太有“弹性”、太缺少刚性。比如,《统计法》规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统计违法,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时至今日,鲜有报道官员因为数字造假而蹲大狱的! 而一旦谎言顺利通过,那么获得的利益却异常可观:发财的发财,升官的升官。
以上原因,造成了虚假数字的泛滥。数字“注水”不仅发生在经济领域,而且已经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城市登记失业率、人口与计划生育、就业率、农民工工资清欠率、排污达标率等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数字注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01年至2003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92万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超过半数。
统计数字,是衡量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因此它必须是真实的。统计数字“注水”败坏了党风,影响了民风,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绝不能等闲视之。改变这一现象,不仅要用重典,依法追究虚报数字的干部,包括追究上级对下一级所报数字的失察责任。更要改变干部考核重指标轻实绩、重数字轻质量的传统方法,建立一套综合性政绩考核制度,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内容。选拔任用干部不但要看到短期显现出的数字政绩,也看较长时期后才能显现效果的非数字政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统计数据“注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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