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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为你解读案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1日 07:1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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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翻越隔离带过马路

  案情:

  2012年3月1日8时许,龚某下班去马路对面公交车站,为了不绕远路,龚某翻越隔离带,结果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倒,造成肩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龚某负同等责任。2012年5月,龚某起诉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经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龚某2万元,李某另外赔偿龚某3万元。

  法官解读:

  本案中,龚某翻越隔离带过马路,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较重的事故责任,如果依法判决,龚某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

  案例4 :自行车逆向骑行

  案情:

  2012年7月20日8时许,谷某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冯某逆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摔伤,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由于冯某发生事故时年满63岁,住院治疗期间曾引发并发症。

  2012年11月,冯某起诉要求谷某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经法院调解,冯某得到赔偿14万元。

  法官解读: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冯某逆向行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交警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80%的责任,骑自行车者承担20%的责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