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主才得知自己买的房子里曾有人跳楼自杀,遂将卖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房屋信息披露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8月10日,姜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张先生夫妻俩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在鄞州某小区的一套价值为140万元的商品房,并支付了购房定金6万元。事后,姜女士得知,在2011年底,自己所购房子里曾有人跳楼自杀,而跳楼自杀的正是张先生的母亲。
在法庭上,原告姜女士称,在合同签订之前,她曾向张先生询问过家庭状况,被告知家庭和睦,张先生的母亲也在世。两被告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方则辩称,姜女士和中介机构已实地察看过所购房屋,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实际居住,也无权属纠纷,已经履行了卖方应尽的义务。此外,媒体曾报道了涉案房屋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姜女士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同时,被告方认为因坠楼自杀者是张先生的母亲,其内心受到创伤,此事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愿再提及,对原告没有告知义务,不构成欺诈。原告忌讳购买的房屋曾有人自杀,是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贬损的后果。
张先生明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但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两被告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最后,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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