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财产和收入如何认定?
答:按照《镇海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镇政办发[2012]184号)和《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认定。
7.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
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8.由于政府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项目尚在建设中,持有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申购证、尚未分到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的申请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原则上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不能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为三年一订,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可在2015年全面竣工并交付给申购对象。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申购对象在作出放弃购买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的书面承诺、并向区住房保障各物业管理中心上交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申购证后,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能否同时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答: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可同时申请。申请对象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在退出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签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须先注销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退回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的租赁补贴。
10.认购到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的家庭,能否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答: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并持有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申购证的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购买合同前必须退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购买合同次月起的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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