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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13 11:08:11   稿源: 镇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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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2.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

13.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宁波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所拥有的各类私房;

(2)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承租单位房子)和落政私房没有退出的合并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3)1997年1月1日后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或他人的,应与本人现住房面积相加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4)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按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政策折合成住房面积一并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不计入住房面积;

(5)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义申请村民建房的,按所建住房面积所占份额一并计算其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人才公寓、限价房,以下同)实物安置的,按保障性住房实物安置时家庭人口数平均计算个人所占住房份额,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家庭成员原以申请人及配偶名义享受保障性住房,原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6)共有房产的建筑面积按共有份额计算;

(7)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补偿的拆迁面积和安置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但享受的补偿低限标准面积减去被拆迁住房面积部分按40%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8)户内人口拥有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14.协议离婚的析产如何认定?

答:离婚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离婚前家庭已享受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人才公寓、限价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至申请日止离婚未满三年的,离婚时虽将住房给一方,离婚前夫妻共有的各类住房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未分住房的另一方认定。离婚前承租公房或落政私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给一方的,离婚前夫妻共同租住的住房面积可不计入另一方。

15.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房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是的。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