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确定受理(选房)顺序号?如何向社会公布?
答:按评分排序号从小到大顺序作为选房先后顺序。排序号相同的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决定先后选房顺序。摇号或抽签由公证机构全程进行公证,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17.如何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何处理?
答:各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型、数量等情况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在申请登记公告日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实行轮候制,不同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承租的家庭需重新申请。配租家庭按评分从高到低顺序配租,未取得承租资格的家庭,可在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后续推出的批次中重新申请。
18.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或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准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9.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什么配租制度?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什么原则对应?
答: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将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保障人口1-2人,配租单间或一室户住房为主,建筑面积约30—40平方米;
(2)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室户住房,建筑面积约50—60平方米;
(3)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
2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当在每年11月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办事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家庭由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会同街道(镇政府)、房管中心、国土分局、民政、区人社部门、区流管办共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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