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续签租赁合同?
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住房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2. 承租人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答: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一般每半年提取一次,先租赁后提取。提取本人公积金还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的公积金。
2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规定?
答:(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自行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禁止加层、改建、扩建;禁止损害住房结构和设施设备;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5)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6)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7)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8)其他事项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24.在哪些情形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调换房源?
答:已选定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之间,因各自现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调换房源。
25.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租赁资格: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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