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1月20日讯(记者龚一鸣)昨天,宁波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此通知将从11月25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就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宁波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宁波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对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通知》中变化最大的是,对于首套房贷款限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由现行80万元/户提高到90万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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