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胡洪雷 通讯员 顾红波)临近年末,有的上班族有跳槽的想法。不过,做会计的熊女士却不得不面临“被跳槽”的处境。因为公司临时要求她再做两家店的会计业务,熊女士没答应,双方谈不拢,熊女士称自己被“开除”了。
没答应公司的安排,熊女士被“开除”了
熊女士在湘味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做会计已经有三年多了,之前一直做得不错。今年9月份,公司因为业务调整,告知熊女士将要接手另外两家分店的会计工作。熊女士觉得自己的工作量有所增加,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加工资,但没有得到公司的许可。
熊女士说,跟公司提起加工资后,公司把她开除了。10月27日,公司人事经理和财务经理口头通知熊女士,不用继续到公司上班。而且在第二天,公司就关闭了财务系统里熊女士之前做账的权限。“没有给出书面通知,也没有结清工资,而且把做账的权限也关了。”熊女士说,她仍照常上班到11月5日,能手工处理的账依旧做完,最后实在不行,就没继续上班。
记者了解到,熊女士所在的单位原有三个会计一起工作。中途,其中一个会计离职,公司答应继续招人,但一直没有新人加入。熊女士觉得,业务量增加,她和另一位会计应该在原先的基础上加点工资。熊女士认为,就是因为向公司提了加工资的事,公司就想把她开除了。
11月15日,熊女士到公司领工资,发现自己10月份的基本工资比平常少了不少,而且公司并不结清熊女士九、十月份的工资。熊女士还说,从工作以来,公司就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只给了她每个月200元的社保补贴,实际应缴纳社保的费用都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现在,熊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九月份和十月份的工资,应交未交社保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湘味人家:只是调整熊女士的工作量,并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12月5日,记者陪同熊女士来到了该公司,公司人事经理、财务总监和公司负责人接待了熊女士。公司人事经理告诉记者,公司并没有做出辞退熊女士的决定,对于熊女士所说的口头通知辞退也是双方的相互沟通,并不是公司正式决定。
“我们并没有辞退熊女士,这只是公司增加工作量的一个过程,公司其他会计都是带着四个店的会计业务量,所以当时公司要求熊女士像其他会计岗位一样带4个店。跟熊女士沟通后,她本人表示不愿意。如果熊女士不继续上班,公司将定义为自动离职。”公司人事经理说。
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起初店面不多,会计业务量也不多。随着店面的增多,会计岗位的业务量也逐步增加,北仑地区的会计岗位现在带有四个店的会计业务量。“其他相同岗位的员工增加了业务量,如果熊女士还是像以前一样,这会对其他员工造成不公平。”该公司周姓负责人表示,熊女士要求增加工作量后相应提高工资对其他员工来说也是不合理的。而且,企业有权限安排员工工作量,现在公司并没有辞退熊女士,只是要求熊女士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现阶段的工作量。
对于关闭熊女士做账的权限,公司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当时财务总监发现很多财务资料都找不到了,出于财务安全,公司就采取了这样的保全措施。”周姓负责人说道。
“因为熊女士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移交工作,也没有把钥匙上交公司,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在公司还要找另外的会计做账,而且还要把柜子的锁给撬掉,所以公司还没有给熊女士结清工资。”公司人事经理说道。对于10月份少掉的工资,他解释道,熊女士在10月份并没有正常履行职责,也不遵守相应的上下班时间规定,所以公司决定不按以前的工资水平发放。另外,他表示,把公司应交的社保费用已经算到员工的工资中了,并没有不交社保的过错。
变更工作量,双方要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熊女士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的工作量应建立在双方口头约定之上,双方也就形成一种口头约定。倘若公司想要变更熊女士的工作量,应该与熊女士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区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说道。
“如果熊女士在10月份没有正常履行职责,也不遵守相应的上下班时间规定,用人单位要有书面依据,并经熊女士认可。而且,扣除部分工资不能多于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工作人员说道,“另外,像这样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明显不规范的,公司在平日的管理过程中,要规范管理行为,注意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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