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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患精神障碍免责 专家解释为何认定其精神障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23 07:09:12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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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 记者戴伟龙)昨天媒体报道了江北警方认定“10·30”肇事者潘某因司法鉴定其存在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消息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读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解释鉴定结论是如何产生的,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受公安部门委托,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潘某进行了司法鉴定。据了解,此次司法鉴定还特别邀请了顶级专家———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教授郑瞻培参与。

  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主任汪志良参加了对肇事者潘某精神的司法鉴定,他向记者介绍了有关精神障碍的基本知识。汪志良说,所谓精神障碍指的是人的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

  汪志良介绍说,对潘某的精神鉴定主要分3个方面展开。首先是全面的医学检查。通过对潘某的核磁共振和CT检查之后的报告进行仔细分析,发现其左侧大脑出现了大面积的亚急性脑梗塞,这也就是精神病医学所称的脑血管病。

  其次,经专家组数次和潘某接触,发现其存在感觉性失语、认知功能障碍等情况,认为其临床表现与左侧大脑大片脑梗塞症状一致。第三,经公安机关和专家组多方调查,潘某驾车撞人无现实动机。事件发生前后的临床表现,如事件发生前的当天凌晨突然爆笑、语无伦次,中午出现头晕、行为无目的以及事发后的一系列不正常言论等,也符合脑梗塞导致精神障碍。

  汪志良指出,专家组正是对以上进行综合科学分析后,鉴定专家组才得出一致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潘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病是同一回事吗?这也是受害者及家属共同关心的问题。汪志良介绍说,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不等同于精神病。它是因为突发脑梗塞导致的精神障碍,造成患者无行为意识而造成事故。该精神障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具有突发性。而这种因脑梗塞导致精神障碍的病例在医学上是存在的,但现实中并不常见。

  司法鉴定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律师介绍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门办案的相关规定,该司法鉴定机构有资质、材料充分证据齐全、鉴定过程规范、鉴定结果合法有效。警方对潘某做出免刑责释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潘某需对死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潘某的家人已经向受害者支付了约28万元的赔偿款。至于最后的赔款金额,将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定。一旦责任认定,潘某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