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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捅死扒手被判5年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7-10 07:35:31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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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章丽珍

  去年平安夜的前夕,吉林的马先生经历一件不平安的事情。他在公交车上遭遇小偷,扭打中将对方刺死。

  昨天下午,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他在宁波中院受审。庭审焦点:他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人赃俱获小偷还不承认

  马某今年42岁,在慈溪工作。

  去年12月22日中午,他乘K201路公交车外出,途中无意中把手放进上衣口袋里,却猛然发现钱包不翼而飞,上衣口袋也被割破了。显然,遭贼了。

  马某首先怀疑的是坐在身边的唐某,“你是不是拿我钱包了!”唐某一直不承认,马某气急了,立刻显露出东北汉子的性格。他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

  果然不出他所料,唐某慢吞吞掏出了刚刚偷来的钱包,但他还是不承认是自己偷的,而一口咬定是马某掉出来的。

  人赃俱获,唐某却依然抵赖,这让马某更加生气,就和唐某争吵了起来。

  同伙出面“解围”被刺身亡

  眼看大事不妙,唐某的同伙钟某上前“解围”,“有什么事情好好说,刀不要拿出来!”马某顿时意识到钟某与唐某是一伙的,于是他和钟某也发生了争吵。最后,两个小偷和马某扭打在了一起。

  扭打中,眼看钟某伸手过来夺刀,马某下意识地用拿刀的右手反抗,却一刀刺中了钟某的脖子,钟某当场血流如注。此时,唐某也掏出了作案用的折叠刀,也被马某刺中左腋。随后,伤势严重的钟某被唐某紧急送往医院,最终,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钟某死于右颈总动脉大失血,唐某也构成轻微伤。

  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马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的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法庭审理中,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先生发现钱包被偷,且意识到对方身上有刀或刀片之类的工具,在向唐某索要未果,又见对方有想从腰间掏凶器的情况下,才拿出小刀逼对方还钱,两名小偷仗着人多,又有刀在手,态度嚣张,抗拒抓捕,并率先动手,当场使用暴力攻击。马先生在其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求自保,只能用刀反击。因此,马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防卫超出必要限度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马某发现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其钱包后,持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此时唐某同伙钟某又上前解围并与其发生争吵、扭打,因此唐某、钟某的不法侵害一直持续并正在进行,马某为使其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虽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出当时钟某、唐某的不法侵害对其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故马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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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